商标局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2021-02-07 15: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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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或者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的申请进行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规定或者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两个以上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在先申请的商标;同日提出申请的,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商标,驳回他人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局初步审定部分指定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在异议期届满前申请放弃部分指定商品商标注册申请;申请人放弃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使用商标注册申请的,商标局撤销原初步审查批准,终止审查程序,并予以公告。
对于初步核准的商标,法律规定了三个月的异议期,在此期间任何人都可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经裁定成立的,不予核准登记。异议成立,包括对某些指定商品的异议。对部分指定商品异议成立的,不予批准该指定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满未提出异议的,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对商标局初步核准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的商标公告的发布号和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商标局应当及时向异议人发送商标异议副本,并限定其在收到商标异议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异议人不答复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裁定生效前已发布注册公告的,撤销原注册公告,重新公告异议裁定认可的注册商标。
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自异议裁定失效之日起至异议裁定生效之日止,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用户恶意给商标注册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br/】经异议裁定准予注册的商标,提出复审申请的期限自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首次公告后三个月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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