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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变更、延期及注销

2021-02-07 15:18:38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可以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登记、延期登记和注销登记。具体要求和程序如下:

1.质权人或者出质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更,质押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金额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持下列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变更登记事项的协议或相关文件;(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五)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6)其他相关文件。出质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2.因被担保主合同履行期延长、主债权未按期实现而需延长质押登记期限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应在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前持下列文件申请延期登记: (一)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双方签署的延期协议;(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五)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6)其他相关文件。商标局办理变更质押登记事项或者延长质押登记期限的申请后,应当批注并交回《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原件,或者补发《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三.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解除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需要解除的,质权人和出质人均可持下列文件申请解除: (一)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书》;(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三)双方签订的注销质押登记协议或合同履行完毕证明;(四)原《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证》;(五)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或者商标代理委托书;(6)其他相关文件。质押登记期限届满后,质押登记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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