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纠纷的法院调解
2021-02-07 15:19:12
第一,法院调解——解决商标纠纷的有效途径
通常当人们遇到商标侵权纠纷时,会马上想到打官司。对于大多数企业或个人来说,打官司是一件费时、耗精力、耗财力的事情。法院调解不需要履行严格的法律程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商标纠纷,至少有以下好处:
1.调解不伤“面子”
有一些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肇事者是无意的。或者在商标侵权纠纷中,过失侵权比较常见。比如商标相似构成侵权,外观设计相似构成侵权,可能是过失造成的。因此,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来说,侵权行为是应该禁止的,但有时对侵权人似乎不公平。当事人坚持通过判决停止侵权,赔偿侵权造成的损失,有时难以接受。如果经过审理,被告知道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同意通过调解解决案件,或者订立许可合同向权利人支付费用,或者主动停止侵权行为。这样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伤害侵权人的“面子”。
2.调解将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两次
在商标纠纷案件中,涉及当事人技术秘密或商业信息的纠纷很多。在这些案件中,经过公开审理、证据交换、技术鉴定、当庭质证等审判活动,往往会发生二次泄密。对于这种情况,原告和被告都有顾虑。并通过及时调解结案,可以解除当事人的这种后顾之忧。比如前几年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和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因更换高级管理人员引发的侵犯商业秘密案,经过多年诉讼,最终由双方和解。
3。调解可以尽快结案,符合市场经济的效率原则
诉讼的目的是解决纠纷,在平等竞争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因此,商标争议案件的长期拖延给当事人造成了时间上的不可估量的损失。具有商业投标权的新产品上市,一旦遭遇侵权,官司会打赢好几年,但市场会输。对于权利人来说,打赢这样的官司毫无意义。如果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迅速解决冲突,避免诉讼,专注于市场的新发展。
4.调解有利于执行
未能有效执行法院的判决已成为严重执法中的一个主要问题。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当当事人有不同的想法时,最难执行的判决是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纠纷一旦通过调解解决,判决正文内容的执行基本不是难题。在调解过程中,部分侵权人主动向对方赔礼道歉,主动停止侵权或支付应付费用,从而避免了强制判决后艰难漫长的执行程序。①
其次,法院调解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调解的原则如下:
1.自愿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第八十八条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必须是双方自愿,不得强迫。根据上述规定,自愿原则首先是程序自愿。调解商标争议案件,双方必须申请调解,或者一方必须申请调解,另一方同意调解,双方必须愿意接受调解解决争议。如果一方或双方经劝说拒绝同意调解,法院不能强制调解,只能进行审判。这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程序诉讼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或者接受调解,也有权拒绝调解;法院法官必须尊重和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这些诉讼权利。其次,实质上是自愿的,也就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时,是否处分自己认为应该处分的合法实体权益,处分多少,也就是让步多少,让步多少,也必须完全是由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包括主持调解的法官在内,任何人不得强迫或施加压力,迫使当事人在实体权益上做出让步,或迫使其做出让步。这是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一方或双方拒绝就实质性权益作出让步,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和调解协议的,应当采取审判方式,依法作出判决,而不是强行调解或旷日持久的调解。
2.查明事实和辨别是非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明辨是非,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这是法院查明事实、明辨是非的法律依据。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国家司法权,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必须贯彻以事实为依据的法理,不能在事实不清、责任不清的情况下“浑浑噩噩”。只有查明当事人之间商标纠纷的事实、原因、经过和焦点,调解工作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
3.合法性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法。这是法院调解法理的法理基础之一。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一样,是一种诉讼活动,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和方法。因此,法院调解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不得违法。《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等实体法律规范,既是正确判断商标纠纷的准绳,也是正确调解商标纠纷的准绳。当事人协商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实体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也必须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内容进行审查。任何不违反法律、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法律调解协议都应当予以确认。否则,未经批准,调解不能成立。
为了保证调解协议的内容不违反实体法,自然要求法院调解在程序上不违反程序法。法院调解的组织、步骤和方式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实质合法。法院调解违反法定程序的,例如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强行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经审查,法院应当再审。
三、法院调解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我国法院调解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调解开始、当事人协商和调解结束。
1.法院调解的开始
法院调解,商标争议案件应由申请调解的当事人启动;或者一方申请调解,双方同意调解的;或者由人民法院按照职权范围提出调解建议,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开始。
2.双方协商
在相关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规范的指导下,当事人可以在法院提出的调解解决方案的基础上,或者在当事人自己或协助调解人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协商具体的纠纷解决方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3.调解结束
调解终结是指在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调解工作和双方反复协商的结果,法院调解的终结。法院调解结果有三种情况,所以法院调解终结有三种形式:
(一)调解成立,调解发出,调解终结,诉讼程序终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因此,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内容经法院确认合法的,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终结,诉讼程序终结。(2)调解成立,制作调解笔录,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的法官及相关人员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调解笔录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终结,诉讼终结。(3)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进行审理,终结法院调解程序。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协商不成,或者达成的协议不合法,法院指出当事人不愿改正,或者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反悔或者拒绝签收的。调解不成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以判决形式终结法院调解。
第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法院调解的效力是指法院主持制作的调解笔录或者调解书按照法定程序生效后的法律后果。法院调解是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形式。因此,法院调解一经成立,即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法律效力,即具有相同的既判力、约束力和执行力。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诉讼结束
法院调解的调解笔录经双方当事人、法官和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经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调解的法律效力具有与生效判决相同的程序后果,即诉讼终结。未经审判监督程序,不得撤销、变更或者进行调解、审判和判决。
2.确认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由于法院调解和法院判决一样,是人民法院行使国家管辖权解决民事案件的合法途径,一旦法院调解成立,不仅结束诉讼,而且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确认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权利和义务,相应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3。不允许进一步起诉
法院调解的调解书、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为解决此纠纷的权威法律文书,具有排他性,当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对同一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诉讼。
4.不允许上诉
法院调解是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建立的,双方通过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协议。此外,在它生效之前,当事人有权忏悔。所以双方签字盖章或者签收后,一般都没有上诉的问题。同时,法律不允许生效后反悔,也不允许对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调解书提起上诉。
5。可以强制执行
法院的调解之所以成立,是因为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自愿达成的。因此,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自愿履行,不执行程序。但是,也有少数人不能自愿履行和解协议中确认的义务。因此,享有权利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将生效的调解书或者调解书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采取强制措施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以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
如果法院调解的调解协议来源于二审或再审程序,法院调解成立后,即调解协议生效后,原生效的判决、裁定或原生效的调解笔录、调解书视为撤销,失去法律效力。
①程永顺。调解:解决争端的“最佳政策”
。《中国知识产权报》,第三版,200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