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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应注意事项?

2021-02-07 15:19:14

  

(1)申请商标评审时,申请人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编号提交相应的副本。申请人根据商标局的决定或者裁定申请复审的,还应当附该决定或者裁定的副本。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对方发送申请书副本,并限定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复。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在提交审查申请或者答复后需要补充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或者答复中声明,并在提交申请或者答复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补充相关证据材料。

③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实际需要,决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公开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复审申请进行公开复审的,应当在公开复审15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公开复审的日期、地点和复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或者不参加公开复审的,其复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或者不参加公开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复审。

(四)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和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的,该书可以撤回;如果申请被撤回,审查程序将被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已经对商标评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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