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足以阻止本地同名商号登记
2021-02-07 15:19:20
驰名商标,实际上是本省、市、自治区的区域性驰名商标,应当依法受本省、市、自治区的专门法律保护。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是指“为相关公众所广泛知晓并在我国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蒙牛之乡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内蒙古著名商标是指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商标。如上所述,内蒙古著名商标实际上是内蒙古的“驰名商标”,应当依法享有本自治区境内驰名商标的全部特殊保护权利,包括防止他人以相同名称注册商号和企业名称的权利。
事实上,各省市关于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地方性法律、行政法规大多对此有规定。例如,《内蒙古自治区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与内蒙古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不得擅自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不允许擅自将与内蒙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用作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以及未注册商标,但先注册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的除外。”根据我国商标法关于驰名商标的直接规定和“有法不依政策”的基本原则,这些规定应当成为解决商标与商号冲突的重要依据。因此,著名商标这种在本省和本市属于“地方
驰名商标”的商标,足以阻止同名商号和企业名称的后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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