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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2021-02-07 15:19:22

  

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第三节规定了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

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一产品原产于某一成员国或某一地区或地区内某一地点的标志。产品的某些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在本质上可归因于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一个行政区划的名称,一个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一个不会引起误解的地区的名称。

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特征:(1)表明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二)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独特的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3)质量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从上面的定义中我们很容易看出,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是特殊地理标志,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地理标志与商标类似,其主要功能是区分商品来源。虽然可以想象地理标志是用于服务的,但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条约或TRIPS协议中,并没有使用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它是通过标记商品的产地来区分商品的,而不是通过标记商品的产地。标明制造地或生产地是地理标志的本质。地理标志不同于商标,不是主观随意选择的,地理标志的标注是不可替代的。

一般来说,地理标志在地理标志所指的国家得到承认。这个国家常被称为“原籍国”。里斯本协议“原产国是指该名称构成原产地名称并赋予产品声誉的国家”。

原则上,允许所有制造商使用某个地理名称,只要带有该地理名称的货物源自标记的地方或符合产品的某些适用标准(如果有),视情况而定。

地理标志的合法使用者有权阻止任何其货物并非源自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方的人使用该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与商标一样,适用“特殊性”原则,即其受到的保护仅限于其实际使用的产品类型;“领土”原则也适用,即只在某一领土内受到保护,受该领土法律法规的约束。有声誉的地理标志是特殊性原则的例外。目前,无论是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条约还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没有为地理标志提供这种延伸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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