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2021-02-07 15:19: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进行相应认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明材料。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第四十五条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并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和商品难以分离的,应当一并收集、销毁。【/br/】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模仿、翻译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将其作为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负责编辑:李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