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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认定已超过三年的驰名商标如何对待

2021-02-07 15:19:41

  

根据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无需重新申请认定。也就是说,驰名商标被认定超过三年的,认定自动失效。那么,条例颁布前认定的19个驰名商标呢?目前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所有的都要重新认定。理由如下:(1)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无形资产。如果不重新认定,将失去一个驰名商标和一项无形资产;(2)驰名商标是企业的荣誉,是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荣誉。如果不重新认识,就不容易解释对错,脸色就会黯淡;(3)如果不主动重新认定,可能会导致企业在社会上以盈利为目的参与乱评。

第二种意见是部分认定。原因如下:【/br/】【/br/】1996年8月14日前认定的19个商标可以分为三种,一种是知名度持续上升,一种是变化不大,一种是知名度下降。知名的要重新认定;人气下降,未达到知名标准的,不予再认。

第三种意见是,不要主动重新认定。理由是《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要求保护其商标权益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认定书

申请设定驰名商标。“也就是说,没有合法诉求的人不被认可,有合法诉求但没有人缘的人不被认可。

第二种意见虽然认为被重新认定是众所周知的,但和第一种意见一样,并没有走出驰名商标是荣誉的误区。“驰名商标就是荣誉”是对驰名商标的误解之一。第二个误区是原驰名商标不被再次认定,意味着失去一个驰名商标和一项无形资产。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社会上的乱评混为一谈,是第三个误区。



作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1.笔者坚持认为,驰名商标不是荣誉,驰名商标认定的前提是需要法律支持来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是商标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确认。通过驰名商标认定的方式,可以对驰名商标所有人给予法律支持,从而消除商标注册和商品销售过程中的障碍。可见,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是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提出法律诉求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前提。驰名商标认定是一种行政法律行为。

志明商标不是荣誉。如果将驰名商标作为推广手段进行推广,会对同行业的驰名商标所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误导其他驰名商标所有人和非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无法律申诉的认定请求。特别是经审查未达到驰名商标标准且未被重新认定的商标,如通过新闻媒体将其商标作为驰名商标进行广告宣传,会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上述行为。

2.笔者坚持认为,驰名商标是客观现实的,也是未经认定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在国内外市场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和同行所熟知的商标。历史悠久。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或服务质量良好。产品或服务的产量、分布、覆盖范围、销售或收入、利润和市场份额在同行业中排名第一。广告投资与销售或服务成比例增长。其商标在相关国家注册销售。其商标经受住了时间和消费者消费的考验。其声誉和由此可见,认为驰名商标不经过重新认定就不是驰名商标的观点是错误的。但是对于没有经过时间和市场考验的商标,虽然已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如果目前还不能满足驰名商标的条件,肯定不会被重新认定。

3.作者坚持认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不能与其他评价混淆。如前所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权益。不同行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价仅限于商业品质、销量、售后服务等单项指标的统计和评价,仅在某个行业、协会内部得到认可;目前各省对“著名商标”的评价只证明某商标在某省行政区域内的知名度,这不是一条线。政治和法律行为,其目的是促进经济发展;在社会上,乱评以利为目的,其丑恶的行为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鄙视,是行政机关攻击的对象。认为不主动认定驰名商标,企业就会在社会上找乱评也是不正确的。



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1996年8月14日之前认定的驰名商标,不应当以主动认定的形式重新认定,应当在有法律诉求和法律协助的前提下,由商标局重新审查,由驰名商标所有人提出认定请求。如果真的知名,就应该重新认可;那些已经知名一段时间但已经消失的,或者在消费者心目中或者同行业中不再知名的,就不会再被认可。

志明商标不是名声,而是像皇冠。这个皇冠不是别人戴的,也不是商标所有人自封的。驰名商标是商标所有者经过长期努力获得的,经受住了时间的考验,通过了市场的考验,得到了消费者和同行业的认可。我们希望商标所有人更加努力增强内部实力,开拓市场,扎扎实实创造名牌和真正的驰名商标!

注:1996年8月14日前认定的19个驰名商标为同仁堂(药)、蝴蝶(缝纫机)、贵州茅台(酒)、凤凰(自行车)、青岛(

啤酒)、海尔(冰箱)、中国(香烟)、北极星(时钟)、永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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