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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确认的误区与对策

2021-02-07 15:19:48

  

目前,许多企业和消费者把驰名商标和著名品牌视为同一事物,认为它们是同一事物的不同名称,导致社会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存在许多误区。本文试图探讨驰名商标认定中的误区及对策。

一、对驰名商标认定的误解

误区:只有商标局有权确认驰名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明确规定商标局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不包括人民法院等其他机关和组织的认定权。然而,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商标诉讼的增加,这与国际惯例是一致的。目前,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确认商标注册程序、争议程序、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冲突案件的行政处理,不能满足情况要求。司法程序中认定驰名商标是必然趋势。

误区二:认为驰名商标只有在商标案件处理和诉讼中才能确认。

智明商标的认定主要是为了扩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目前经个案确认的申诉有四种类型:一种是在非相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已经注册的商标;二是在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暗示该商标与驰名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从而损害或者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第三,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暂行办法》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确认)之日起,他人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会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第四,我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注册或者复制的,可以持驰名商标法律确认文件提起异议、争议等法律诉讼。

其实在商标侵权案件的日常行政监督和调查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会对个别案件认定驰名商标。比如,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在进行合资、兼并、商标转让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的角度,对合资、兼并、转让中的商标转让进行干预、制止和引导,这是认定驰名商标的第五种方式。为了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保障企业的创新,并按照诚实信用的精神经营,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主动打击侵犯知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多种商标侵权案件,这是认定知名商标的第六种方式。因此,驰名商标的认定仅限于具有法律主张的案件,这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中的误区之一。关于中国驰名商标在其他国家的抢注,是否都可以通过驰名商标确认程序解决?如果一个驰名商标已经在其他国家注册,如果该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在异议、争议、注册不当等法律程序中主张自己的权利。,他可以请求中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予以确认和支持。但是,如果诉讼时效已过,即使通过确认支持也不能达到目的,则应视为主张不存在,不应作为确认的理由。认为只要存在域名抢注,即使是相同、相似的商标注册也视为申诉,这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业标签认定中的第二个误区。

误区三:确认的有效期正好是三年,确认的依据只看三年的指标。

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结果的有效性,《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认定时间不足三年的,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即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认定后三年内不需要重复认定新案件。这与具体案件中的“案件认定”和“案件效力”原则不符。在具体的确认上,不能只靠这三年的经济指标,排名,广告情况。很多企业靠贷款和投资人的资金做广告,销量和知名度会占上风或者暂时排在前列。质量稳定、知名度高的老品牌可能会暂时退居“二线”。这些并不代表老品牌不是驰名商标,也不能说一段时间排在前列。

误区四:驰名商标批量评估。

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中,首先,驰名商标认定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认定材料送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署意见,签署意见的机关应当将材料上报商标局。如果确认申请人需要直接发送,应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商标局收到确认申请后,由专职审查员进行审查。报请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后,商标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将认定结果发送给办案机关,以利于案件的解决。

但由于确认工作集中在一个独立于异议、争议、复审等环节的部门,再由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审批,造成“批量”统一确认的情况,不仅造成确认申请积压,缺乏时效性,拖延案件办理,还给人以集中“审批”的嫌疑。

误区五:驰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的驰名商标必须是中国注册商标。根据《巴黎公约》,作为注册商标的例外,未在《巴黎公约》成员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应受到相应的保护。虽然这种保护是相互的,但成员国的商标法应该规定这样的条款。

误区六:以驰名商标认定结果作为商业广告的荣誉称号。

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结果进行商业广告,是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目前,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的企业和个人普遍将认定驰名商标作为最后的荣誉称号,这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误区之一。为了获得“荣誉”,我申请了法律性质的确认,并前往

“寻求”法律主张,并将法律确认的结果作为商业战争武器,利用法律确认的结果进行广告宣传,极大地赢得了消费者。巨大的商业利益使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千方百计地“寻求”甚至制造法律诉求,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当成一顶带光环的帽子去争取,使法律确认走入误区。如果不及时改变社会上的这种误解,就会损害法律确认的严肃性。

根据中国社会调查办公室(SSIC)在上海、北京、浙江、江苏等地进行的调查,98%的受访者表示,他们通过电视和报纸上的广告了解驰名商标;45%的受访者关注驰名商标,认为驰名商标是产品质量优秀的“标志”;58%的受访者表示,他们会将是否拥有知名商标作为选择该产品的首选;76%的被调查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某产品获得的荣誉,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肯定,只有13%的被调查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参见王晓军《你有多美?可见,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对消费者起到了导购的作用。我国进入市场经济时间较短,消费者的消费心理还不成熟,很容易依靠政府机构的荣誉和认可来做出选择。一旦被政府授予荣誉和认可的品牌倒下,企业破产,消费者对政府增加不信任。

池明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是一种法律援助,是国家主管机关在所有者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扩大保护时才提供的法律手段。也是驰名商标。但由于没有法律上的诉求,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无法确认,也就不可能打广告,赢得更多的消费者,甚至失去一部分消费者。这种商业竞争显然不公平。既然是不正当竞争,就应该制止。

这里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两种,一种是乱批名牌,结果会被广为宣传;二是将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确认结果作为商业广告的对象。1993年9月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立法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根据法律原则,如果法律中没有具体的规则(规范),可以适用法律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第一条是适用于法律的法律原则。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和生产者进行误导性虚假宣传。目前,消费者普遍误认为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在质量上是荣誉称号。他们认为驰名商标是政府推荐的质量好的产品,只有使用该商标的产品最有名,质量最好,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解。这种利用广告手段让消费者误解宣传的行为应该属于不正当竞争。1994年10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因此,应当停止将驰名商标的法律确认结果作为商业广告的对象。

误区七:将驰名商标的认定与创名牌活动混为一谈。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直接体现在品牌竞争上。知识产权将在21世纪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中国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制定并提出了名牌战略和项目,根据名牌发展企业,发展省(市),用名牌振兴国家,成立了著名商标认定(认定)领导小组和名牌战略领导小组,宣传著名商标,通过召开著名商标发布和认证会议,鼓励企业争创名牌,掀起了全国名牌战略的高潮。但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是法律行为,创立知名品牌是企业管理行为,不能混淆两者。要注意不能通过法律认可的手段直接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服务,为不正当竞争提供借口和武器。

二、解决驰名商标认定误区的对策

(一)修改商标法。在法律上明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和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为商标局制定驰名商标认定办法提供法律依据;明确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权限,即有权认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主体,商标局、人民法院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职权认定驰名商标;禁止利用驰名商标的法律确认结果进行宣传和不正当竞争,使《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广告法》相辅相成。

(二)修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使之符合国际惯例,符合我国商标管理与司法相结合的商标保护特点。



1。将“认定”改为“确认”,确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性质。从驰名商标的法律性质来看,驰名商标属于确认而非确认的范畴。驰名商标是客观真实的,也是未经确认的驰名商标;只有在处理驰名商标的法律诉求和法律障碍的过程中,主管机关才有权予以确认,并通过确认扩大或增加保护范围,从而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益。

2.明确“案件确认、主动与被动保护相结合、案件生效”的确认原则。由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人民法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在个别案件中确认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仅对个别案件有效,应当取消确认结果三年内有效的规定,无需重新申请确认。案件确认原则有利于加强确认的及时性,提高工作效率;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充分发挥我国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两种保护渠道的特点和功能,加大保护力度;案件确认效力原则与禁止以确认结果为广告对象、防止不正当竞争、维护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形象相一致。

3.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根据商标注册和管理的需要,可以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进行确认”,列为独立条款。



4。更改确认程序,指定五种确认方式。除了现有的三种法律诉求外,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对驰名商标所有人利益的积极保护也被作为确认方式。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商标异议、争议、侵权投诉、诉讼等程序中主张其驰名商标的权利,不再独立于案件处理程序要求确认。商标局可以根据国家利益和知名商标所有人的投诉,主动确认并依法保护。

5.明确商标局确认和管理的职能和任务。商标局是商标注册、管理和驰名商标认定的主管机关。应继续加强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设立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专门小组,并设立配备专业人员的专门机构,按照职权开展知名商标保护法律的修改和完善研究:查处对知名品牌的乱评,并将法律认定结果用于商业广告。行动是:积极查处侵犯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防止驰名商标资产流失;参观各种贸易协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主持下,建立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协调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由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和法院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修改、协调和统一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认定法律制定标准,研究讨论疑难案件,交换意见。

(3)正确处理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促进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关系,并不意味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所作为。我们可以引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战略,提高商标法律意识和管理水平,引导企业注重内部因素、质量、服务、市场、创新和自我保护,以质量、服务和创新稳定和发展市场,提高知名度,成为消费者、销售者和同行业公认的名符其实的驰名商标。

中国企业面临着加入世贸组织的考验。各级政府要重点关注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有多少,在激烈的竞争中有多大的竞争力。例如,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浙江省杭州市商标协会分别制定了“企业商标工作及管理部门调查表”,对企业商标使用和管理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并将对调查反映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改进和促进。这种促进企业发挥自身主动性、寻找差距的做法,将有效促进企业改善内部管理,提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为企业创造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供更好的激励。就中国企业整体而言,制定和实施全面、科学、实用的符合中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企业商标管理水平评价指标是一项紧迫的任务。企业应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价,总结经验,找出不足,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尽快增强竞争力和发展势头,实现从被动的监督和引导到主动的自我完善的转变。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世界经济正在走向一体化。时代呼唤中国企业创造更多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提高全国的竞争力。期待企业重视知识产权,勇于发明创新,通过脚踏实地的奋斗,培育更多的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作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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