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
2021-02-07 15:19:49
由有能力检测和监督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组织控制的商标,由该组织以外的人用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其他具体质量。
认证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认证商标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认证商标的要求的,认证商标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
注册人对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认证标志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认证标志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认证标志转让给其他具有检验和监督能力的机构,但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册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和注册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注册商标。
认证标志注册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认证标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认证标志使用条例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br/】证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及其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公告的用户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br/】1995年4月23日,在我国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六条中,首次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纳入法律保护范围。【/br/】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br/】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首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br/】2001年10月27日,我国在第三次修订的《商标法》第三条中明确增加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规定和定义。【/br/】2002年8月3日,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保护的细则。【/br/】2004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二次修订发布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
认证商标也叫保证商标。
1。认证标志的定义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三次修订版)第三条对认证标志的定义:“本法所称的认证标志,是指具有监管某种商品或者服务能力的组织,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和原材料。【/br/】《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3日第一次修订)第二条对集体商标的定义是:“证明商标是指由具有检测和监督某种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由该组织以外的人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性或者其他特定质量的商品。
2。认证标志的特点
(1)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注册为认证标志。因此,认证标志有两种类型:原产地认证标志和质量认证标志;
(2)认证标志应当由具有检测和监管能力的机构注册和控制,并由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使用,注册人本人不能使用注册的认证标志;
(3)认证标志并不意味着该商品或服务源于某一经营者,而是用于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本身源于某一原产地或具有某种质量;
(4)认证标志许可程序是一个公平、公开的程序。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符合认证标志要求的标准并履行必要的手续,认证标志就可以使用,认证标志所有人无权拒绝;
(5)认证商标是很多人使用的商标。对于其登记、使用和管理,必须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则并公开,以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保护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6)证明商标在商标转让中具有自己的独特性,其所有权可以转让给具有相应检测和监管能力的法人;
(7)地理标志注册为认证标志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请求使用该认证标志,控制该认证标志的组织应当予以许可。
-8
3。原产地认证标志、地理标志与原产地名称的关系
地理标志是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二部分的第三节,规定了成员保护地理标志的义务。《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定义:
“地理标志是指产品原产于一个成员国或一个地区或该地区内的一个地方的标志。产品的某些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地理来源。”
地理标志是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名称,一个行政区划的名称,一个地区的名称,也可以是一个不会引起误解的地区的名称。
地理标志有三个基本特征:1 .表明货物或服务的真实来源(即原产地的地理位置);2.货物或服务具有独特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3.这种品质或特征本质上可归因于其特殊的地理来源。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很容易看出,TRIPS协议要求成员国保护的地理标志实际上是特殊地理标志,更接近原产地名称。
原产地名称定义如下:
“原产地名称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特定地方的地理名称,用来表示在那里生产的产品。这些产品的具体质量或特性完全或主要是由地理环境造成的,包括自然和人为的。”
原产地名称是一种特殊的地理标志,它强调原产地的独特性,这往往决定了原产地产品的具体质量。
原产地名称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是一个地名;2.表明货物或服务的地理来源;3.它显示了商品的特定质量和特征。比如库尔勒香梨,景德镇瓷器。
事实上,《涉贸知识产权协定》中定义的地理标志是根据《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来定义的。
因此,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属于同一概念。如果要比较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定义,可以看到以下情况。地理标志的定义比原产地名称的定义更广泛。换句话说,原产地名称都是地理标志,但有些地理标志不是原产地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1999年7月30日)对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作出了一系列保护性规定。根据该规定,原国家质检总局是原产地产品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保护范围的确定、产品品种的注册等管理工作。
原产地证明标志是商标法规定的一种保护,将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纳入证明标志体系,即原产地证明标志和质量证明标志之一。注册原产地认证标志是保护原产地名称的有效途径,原产地名称可以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条款。理论上,名字因其用途而有“第二层含义”,即人们想到的不仅仅是一个地方,而是那里生产的特定商品,如涪陵(榨菜)、郫县(豆瓣)。原产地认证标志强调该地区特定的(地理和文化)环境及其对商品质量特征的本质影响。所以申请时提供的《认证标志注册管理规则》要详细说明,考试时也要强调。【/br/】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从证明商标的定义来看,原产地名称在中国属于证明商标的范畴。原产地认证标志的注册和保护可以有效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知名度和竞争力。原产地名称只有在中国注册认证商标后,才能根据中国加入的国际条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国际注册。它还可以充分利用优先权的规定,尽快获得国际注册,有利于商标注册人在国内和国际贸易中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国际惯例,当原产地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必须贯彻“先申请”的原则。因此,我国现在采用较为成熟的商标注册和管理制度来保护原产地认证标志,既可以充分发挥现有制度和人员的优势,又可以节省单独专业部门的物力和人力资源,还可以充分利用完整的注册商标档案系统,避免原产地认证标志与注册在先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4。保护认证标志的意义
认证标志用于保证所使用商品的特定质量,有利于企业向市场销售商品,也有利于消费者选择商品,保证商品质量。
注册认证标志可以保护中国的名优产品。中国幅员辽阔,资源丰富,自然气候多样,有许多具有原产地意义的特产。农副产品和手工艺品是我国重要的资源和传统出口商品。如果商品名称被滥用,失去了原有的质量特征,就有可能削弱一些产品的特性,失去我们宝贵的财富。
商标由具有监控能力的组织进行注册和管理,置于法律保护之下,使经营者和生产者能够按照规定的条件生产商品和提供服务,保证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使认证商标的注册人和使用者有章可循,依法使用,这是制度建设的需要,也是市场经济建设和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5。认证商标与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区别
(1)认证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的质量,而普通商标表示商品或服务来自于某个经营者。
(2)认证商标注册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检测和监督商品和服务的特定质量。普通商标注册申请人只需要是合法注册的经营者即可。【/br/】( 3)申请认证商标注册时,必须按照《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注册管理条例》提交管理细则,普通商标只需按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提交申请即可。
(4)证明商标的注册人不能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证明商标,但普通商标必须在其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br/】(5)认证商标允许他人使用的,必须按照《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办理手续,并颁发许可证。普通商标允许他人使用时,必须签订许可合同。
(6)认证商标和普通商标均可转让。但是,认证标志的受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人资格和检测监督能力。普通商标的受让人包括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人。
(7)商标局在认证商标到期后两年内不得批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而商标局可以在一年内批准普通商标的相同或近似商标注册。
6。认证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1)根据《商标法》第三条和《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2日第一次修订)第二条,在中国申请集体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要资格为:
“对于某种
B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即, 申请人合法注册并具有法人资格的法律文件,还应当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有能力对指定注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质量进行检测和监督的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一般指中央或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
c、有必要制定申请认证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定。
7。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根据《集体商标和认证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五条,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一般应包括以下几点:
1 .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
2。使用认证标志的目的(意义和目的)。
3。商标(标志)的含义。
4。商标证书内容简介(商品或服务的具体质量和特点)。
5。商标使用的条件、程序和程序。
6。受委托或指定的检测机构名单。
7。收取商标使用费和费用金额。
8。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义务和违规责任。
9。使用权的丧失。
10。使用权不可转让。
11 .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标志注册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认证标志一经注册,符合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经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即可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认证标志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
注册人对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经商标局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br/】认证标志注册人应当在与其他人办理使用认证标志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认证标志转让给其他具有检验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注册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和注册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注册商标。
认证标志注册人必须履行监管职责,使认证标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认证标志使用条例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br/】经证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商标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公告的用户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br/】认证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会出具《认证商标证书》,并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申请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书册格式详细记录内容,由注册人签字,并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应当专门用于注册商标的管理。
认证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认证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主要包括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和对认证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提交其依法设立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主体资格文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依法设立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批准文件。【/br/】(2)申请人应当具备对认证标志认证的特定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能力。申请人应当提交详细说明其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或者其委托机构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检测设备等情况的材料。
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审查
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使用认证标志的目的;
(2)经认证标志认证的货物的具体质量;
(3)使用认证标志的条件;
(4)使用认证标志的程序;
(5)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和义务;
(6)用户违反使用管理规则的责任;
(7)注册人对使用认证标志的商品的检验监管制度。
此外,商标局还将审查认证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