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1-02-07 15:19:51
认证标志注册后,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认证标志规定条件的,认证标志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
注册人对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应当在他人办理认证标志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商标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认证商标转让给其他具有检验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经商标局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认证标志注册人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认证标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经证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规定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公告的用户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