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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注册人及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

2021-02-07 15:19:56

  

认证标志一经注册,符合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条件,经注册人履行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认证标志规定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

注册人对认证标志使用管理规则的修改,应当经商标局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应当在与其他人办理认证标志使用手续后一个月内,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报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标志注册人可以将注册的认证标志转让给其他具有检验监督能力的组织,但必须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生效。

证明商标注册人违反《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的证明商标。

认证标志的注册人必须履行监管职责,使认证标志使用人的商品或者服务达不到《认证标志使用管理条例》的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注册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认证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失去控制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经证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人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公告的用户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参与上述请求。

认证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的,应当出具《认证商标证书》,并将用户使用的名称、地址、商品或者服务情况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予以公告。《注册商标申请证书》应当按照规定的书册格式详细记录内容,由注册人签字,并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并应当专门用于注册商标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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