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商标使用须有度 过度使用惹烦忧

2021-02-07 15:20:13

  

阅读技巧

注册商标放大作为产品标识,而自己的商标可以粘贴展示。浙江第一过滤公司因未经授权使用财富500强公司卡特彼勒公司的商标而饱受诉讼。

世界上最大的工程机械、工程机械及相关配套设备制造商,连续几年被《财富》杂志评为世界500强卡特彼勒公司,起诉浙江省一家滤清器公司,理由是其在未经授权生产和销售的滤清器产品上使用了“卡特彼勒”字样标记和“C”图形商标。日前,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裁定,瑞安长生过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卡特彼勒经济损失3万元。

海关检获100箱“C”牌过滤器

根据《财富》全球500强公司的排名,卡特彼勒在2006年排名第159位。2005年4月8日,上海外高桥口岸海关查获瑞安长生公司申报出口叙利亚的100箱过滤器。这些过滤器上使用了“卡特彼勒”字样和卡特彼勒公司的“C”图形标志,产品价值为4,166美元。

卡特彼勒认为,其标有“C”商标的产品通过在中国的长期诚信经营,在行业内获得了较高的商业信誉。瑞安昌盛公司未经其授权和同意,擅自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产品,构成对原告商标权的侵犯。因此,请求法院责令瑞安长生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卡特彼勒公司律师兼上海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志成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标的合理使用不应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错误信念。被告以非常突出的方式使用卡特彼勒公司的商标,使消费者容易混淆产品的真实来源或误认为使用是商标所有人发起或支持的,明显超出了法律规定的商标合理使用范围。被告产品使用“FOR CATERPILLAR”一词,是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CATERPILLAR”类似的商标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瑞安长生公司辩称,卡特彼勒“C”图形商标批准使用的产品不包括本案中涉及的滤清器,他们在滤清器产品上使用“‘卡特彼勒’字样是对该商标的“合理使用”。此外,瑞安昌盛公司指出,货物是应叙利亚客户的委托生产的,被海关扣留后,货物被运回瑞安,没有出口或其他销售,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突出和扩大他人的商标

根据法院的调查,瑞安昌盛公司在过滤产品中使用的“FOR CATERPILLAR”字样有以下几种情况:“FOR CATERPILLAR”用深黑色黑体字显示在过滤产品的显著位置,其中“FOR”在英语中有“FOR”、“FOR”、“因为”、“as”等多种含义;以上文字紧接在“C”图形标志下方,是卡特彼勒公司的注册商标;贴在过滤产品上的激光标签有粘性,可拆卸,字体小;上述激光标签上叙利亚公司的缩写标记非常隐蔽,几乎难以辨认;过滤产品上无其他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该过滤器与卡特彼勒过滤器产品具有相同的外观和相似的颜色。

法院裁定,瑞安长生公司在其生产的滤镜中突出使用了大字体的“FOR CATERPILLAR”字样,同时未能以相应方式如实表达产品来源,且贴有激光标签,可轻易移除。这种使用模式客观上使相关公众认为产品来源与“CATERPILLAR”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并不排除被告对此的主观意图。相关产品使用“为卡特彼勒”一词不是对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获准使用“CATERPILLAR”商标的产品包括发动机,本案中涉及的过滤器与发动机零件是类似的产品。涉案产品使用“卡特彼勒”一词是在类似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卡特彼勒”相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使用注册商标的专有权的侵犯。

至于瑞安长生公司称其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出口,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其已获得境外企业对涉案“卡特彼勒”字样和“C”字形商标的合法授权,并不成为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正当理由。

鉴于该批滤清器尚未出口,未产生利润,未影响卡特彼勒的市场份额,尚未发生经济损失的后果,赔偿范围仅限于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翻译费等。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商标的合理使用也是合理的

案件判决后,记者采访了负责此案的官员许军。徐法官指出,商标的合理使用应该有“度”。商标权的作用是防止他人以商标权人的身份销售自己的商品。如果商标只是用来说实话而不是欺骗公众,那就应该允许。举个例子,本案中,如果被告只用约定俗成的词语表达“FOR CATERPILLAR”(中文可译为“适用于卡特彼勒的产品”),且表达不明显,其商标清晰可见,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解,则可以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因此,合理使用应当有一个“度”,任何人不得以“合理使用”为名,违反商业诚信惯例,故意突出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部分,使相关公众认为其企业与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某种商业联系。换句话说,为了方便相关公众购买,制造商可以对其产品进行指示性描述,但描述必须是善意的,不应超出合理范围,从而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解或联想。(知识产权报记者胡)




上一篇:户外广告莫忘注册商标专用权
下一篇:商标专用权内容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