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
2021-02-07 15:20:14
根据近年来的试行实践,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之间并没有太多的冲突,而是依附于企业名称中的突出企业
行业特有的部分,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很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本质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1.企业名称中使用商号,以及在工商机关企业名称中注册他人注册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的商标中注册和使用文字,是商标权与商号冲突中最重要、最常见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王致和腐乳厂起诉北京市顺义县何志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即后来获得的商标权与他人早先获得的商标权相冲突。目前,由于香港的公司注册制度与内地法律不一致,一些人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并在产品、店铺招牌等上突出自己的商号。以总代理和授权生产的形式,“合法”使用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比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经营活动,在商品中显著位置使用“伊利”的商号,误导消费者,造成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使用,即先前由他人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被注册为商标,从而造成商号权利与商标权的冲突。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公司商标侵权案,即后期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前期取得的商号权相冲突。与商标意识的建立相比,商号创造意识的难度和机会要大得多。因此,在实践中,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远远小于侵犯商标权的商号权。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使在先权利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商号权作为商标,其经营成果可能会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可能会由自己承担。同时也会混淆和误解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和质量,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冲突的原因
1.管理系统的差异
根据中国现行制度,在中国授予商标的权利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它是中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和审批的机关。注册商标统一受理和审查,商标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拥有专有使用权。企业名称登记是各级工商机关的责任。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有权利在其地理管辖范围内搜索各自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的企业名称。如果不相同,则批准企业名称的注册,同时也产生了商号权,无需核对企业名称中的商品名称是否与他人商标相同。这种条块分割制度决定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
2.企业名称中商品名称与商标的相似性
商标和商号的相似性是指它们具有相似的功能,即在区分商业主体、产品和服务,进而引导消费者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商号是企业名称中最突出的标志,而商标是产品或服务的标志,二者都是企业区分产品或服务并引导消费者识别的标志。例如,制造商在产品、小册子、广告和小册子、包装和营业场所中突出他们的商品名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区分商号和商标,消费者可以根据这些标志区分不同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企业也可以通过使用商品名称来引导消费者的选择。在服务商标领域,商号与商标的相似性更加明显。由于服务提供者没有物质载体,他们的使用附属于企业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在大多数情况下,企业的商号、企业名称或其简称是服务商标。由于服务业的特点,商品名称和服务商标一样能引导消费者。
3.受经济利益驱使
商号和商标是企业商誉的重要载体,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其识别功能不仅可以促进企业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还可以方便公众做出消费选择,扩大社会知名度,提高竞争力。尤其是那些代表“高质量保证”的商标,在消费者选择商品和服务时会发挥更重要的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优秀的企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为消费者带来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认可,成为知名商标或知名商号,而其他有或没有竞争关系的企业看到其中蕴含的巨大商业利益,于是在商标注册和企业名称注册上大做文章。将知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或者将知名商号注册为商标,搭便车,节省了大量的广告和销售费用,分享了原商标或者商号的商业信誉及其发达的市场份额,从而获得了巨大的利益。
4.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
企业名称权和商标权是非常重要的权利,与企业的声誉密切相关。虽然商标是商品和服务的标志,企业名称是企业专用性的象征,但在实践中,这两项权利既交叉又包容,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下,它们的保护是相互分离的。由于没有交叉检索制度,企业名称在商标领域不受保护,只有驰名商标在企业名称领域受保护,这使得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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