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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费可税前扣除?

2021-02-07 15:20:21

  

自《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许多纳税人在使用总公司商标时,在使用母公司和子公司商标时,是否应缴纳商标使用费,以及缴纳的商标使用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都咨询了子公司。提醒纳税人,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和分公司使用总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在税务处理上有所不同。

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商标使用费。商标使用费是使用费之一。《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有明确的定义,是指企业提供商标权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收入的实现应按合同约定的商品权利使用者支付商品权利使用费的日期确认。商标权是一项单一的法定权利,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合法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控制其注册商标,禁止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非专有权,包括专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其次,要明确商标的使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企业内部各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企业所得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企业总机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是独立的实体,不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因此应由企业总机构的统一代表人缴纳。在实际业务流程中,企业可能会因为管理、生产、经营等因素的需要,而采取相对独立的内部分公司管理。分支机构在企业总部内部拥有相对独立的资产和业务范围,这可能导致这些分支机构之间所谓的提供业务管理服务,如支付商标使用费等。然而,企业内部分支机构之间的这种业务活动属于内部业务活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他们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需要由企业纳税,因此这些内部业务往来发生的费用不计入收入,作为费用扣除。也就是说,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商标使用费不需要计入收入,分公司也不需要计入成本,因此不存在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权所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并不是《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税前不能扣除的使用费。由于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企业,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商标使用费的价格应根据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的原则确定,并作为企业的正常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需要明确如何扣除商标使用费。《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企业或关联方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同时,《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安排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务机关有权在业务发生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综上所述,母公司应根据企业之间独立交易的原则,确认子公司使用母公司商标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收入,子公司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只要满足关联企业之间的要求,即可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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