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注册商标的财产保全?
2021-02-07 15:20:30
法律顾问回答:
一.简要说明
人民法院对注册商标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财产保全手续。
二、处理步骤
法院行政人员将相关文件直接带到商标局进行更改和更新
三.财产保全文件的准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关于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的解释》,人民法院请求商标局实施注册商标权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协助落实通知;
2.相关民事裁定和判决;
3.法院介绍了行政部门对注册商标财产保全的介绍信;
4.行政人员证书。
(2)具体要求
1、所有书籍应整洁清晰,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打字机打印。
2.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当载明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保存期限和保存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项目和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注意事项
1、被执行人必须与登记人一致。
2.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注册商标权的保存期限每次不得超过6个月。对注册商标权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3.人民法院对已经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保全。
4.建议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加封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5.查封期限不得超过被查封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6.商标注册申请不能封存。
7.协助执行手续齐全,商标局签署《送达回证》。
动词 (verb的缩写)特别声明
(1)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发布的。因此,所有内容都具有指导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以上内容于2003年12月完成。以后如有变动,或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符,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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