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局作出批复指出商场超市服务不属于第35类
2021-02-07 15:21:32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本中的“服务分类”是指《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中规定的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该协议是一项国际条约,旨在协调各国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分类。1957年6月15日在法国尼斯外交会议上正式签署,1961年4月8日生效。目前有72个成员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已经成为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通行标准,不仅被成员国采用,而且被许多非成员国采用。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这一分类。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新的商品和服务不断出现,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自形成以来不断更新。最新版本是自2002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的第八版。《商标注册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八版共有45大类,10000多种商品和服务。自1988年11月1日起,中国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进行商标注册,但6年后,即1994年8月9日,中国加入了《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尼斯协定》。
商标注册是对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注册。注册商标只对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享有专有权,注册人一般只能禁止他人在与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因此,商品和服务的分类直接关系到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商标行政执法中,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常遇到商品或服务难以分类的情况,导致商标侵权的认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的问题具有普遍意义。
“商场超市”是销售商品的企业,主要服务是“商品批发零售”。但《商标注册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没有“商品批发与零售”的服务项目,但《商标注册商品与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中“销售(为他人)”的服务项目可能包含此服务项目。根据《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的“注释”,该类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商业企业经营或管理”或“帮助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或经营职能的管理”,“特别不包括:以销售商品为主要职能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因此,“为他人销售”是指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咨询、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不包括商品的批发和零售活动。基于这一认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给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复函中认为,《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中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此类”。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商品批发零售”不提供商标注册保护。据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实践中,对“商品批发零售”中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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