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PO变更商标审查期间延期的实行守则
2021-02-07 15:21:48
商标申请提交后,审查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在商标公告中公布该商标。如果审查员发现一份有问题的申请,CIPO将发布一份报告,申请人必须对此做出答复。此前,申请人有6个月的时间回复审查员的报告,并有两次机会,即有6个月的延长期提交适当的答复。
自2010年3月11日起,申请人有六个月的时间对审查员的报告做出回应,一般允许申请六个月的延长期。规定该期限不能再延长,除非申请人说明进一步延长的理由。如果没有及时提交适当完整的回复,申请将被记录为不履行,这可能导致申请失败。CIPO指出,新的业务守则适用于所有获准延期的申请人。因此,如果申请人对审查员报告的回复从2011年3月11日起延长。对于同一审查员报告的答复,申请人一般不能准予延长期限,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有特殊情况。CIPO提供了它认为需要额外延长时限的特殊情况的下列特殊例子:
商标代理机构的最新变化:
1、情况超出了相关人员的控制;2.最近有商标转让;3.局机关作出的核准登记副本未予公布,是因为国外申请未予登记;4.除非列出的未决和混淆商标在未来两个月内被放弃或受到申请人启动的异议程序的影响;5.被引用的注册商标受申请人提起的第四十五条程序的影响;或者6。通过协商申请官方商标持有人同意。
这一实施变化是CIPO的最新系列成就之一。为了加快商标流程,要求商标代理人和客户在审查过程中坚持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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