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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部门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的规定

2021-02-07 15:22:05

  

根据农业部《2006年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办法》的规定,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在有效期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
  (二)采取各种形式,积极宣传名牌产品,向社会展示和推广质量管理经验和成果。

  在有效期内,证书拥有人可以在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中使用统一规定的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并注明有效期限。

  已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
  (一)转让或扩大适用范围者;
  (二)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得认定者;
  (三)产品质量发生重大事故,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者;
  (四)在评选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获得中国名牌农产品称号的申请人,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质量和信誉检查;申请人应主动配合。对冒用、伪造“中国名牌农产品”的,应依法查处。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农业部举报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也可向农业部申诉对中国名牌农产品评选认定工作的不同意见。申诉人、举报人应当提供书面材料,标明真实身份,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农业部对举报、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做出答复,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保护举报、申诉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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