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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使用管理

2021-02-07 15:22:11

  

我国商标法采用商标自愿申请原则,但在使用未注册商标时,不得违反《商标法》中的禁止条款。

1。未注册商标不得使用《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和图形: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
(2)与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和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它们与“红十字”和“红新月”的名称和符号相同或相似;
(6)种族歧视;
(7)夸大宣传和骗人;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2。使用未注册商标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标记”字样的行为,除了在未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字样外, 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也有以下表现:
(1)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核准前已加“注册商标”或注册标记字样的;
(2)商标注册人超出核准的商品使用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注注册商标;
(3)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者注册商标因非法使用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添加“注册商标”或注册标志字样。

第三,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以次充好,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之一,它要求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也要求保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上述原则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予以通报或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或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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