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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的认定

2021-02-07 15:22:19

  

认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有三个基本步骤:

一、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注册的商品”。从这一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范围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该商品经注册商标核准使用。二者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决定了商标侵权与被控侵权对象的比较标准,从而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二、确定涉嫌侵权的具体对象

被指控侵权客体的确定由两个因素决定,一是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指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指称侵权的具体客体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指称侵权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保护范围的比较奠定坚实的基础。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等重要,是商标侵权的又一比较对象。

第三,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确定被控侵权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近似。

通过认定侵权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比较结果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也属于同一类;

2.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相似;

3.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

4.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似;

5.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6.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

7.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类;

8.被控侵权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被控侵权商标使用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似。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八种比较结果的前四种结果,被指控的侵权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后四种结果应视为不构成侵权。

在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认可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还应注意以下要点:

1.将被指控的侵权客体与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时,以商标注册证记载的注册商标和商品为准,但不得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为准。

因为一些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可能与其注册商标不一致,或者可能用于批准商品以外的商品。事实上,商标所有人的做法是擅自扩大自己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被指控侵权的对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和该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相比较,就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七条关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范围的规定,对公众也是不公平的。

2、对商标和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同时进行比较,但不能只对商标或只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这是因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由注册商标和注册商标批准使用的商品决定的。因此,在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否受到侵犯时,需要从两个方向对商标和商标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只有当被控侵权人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且被控侵权人的商品与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近似时,才能认定被控侵权人为侵权商品,才能认定被控侵权人为商标侵权。相反,经比较,只有被控侵权对象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但被控侵权对象的商品既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反之亦然,不能视为商标侵权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局局长姜志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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