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的可借鉴之处
2021-02-07 15:22:32
商标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注册商标的撤销制度。与我国商标法中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相对应,韩国商标法有“无效”和“撤销”两种制度。注册商标无效,类似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因注册过程中的各种违法现象被撤销;注销注册商标,类似于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是注册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从宏观上看,有很多类似或近似的相关法律法规,但在撤销原因、撤销程序、撤销后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比如韩国的一些具体规定就比较详细。其中,撤销程序的差异最为显著。总之,笔者认为以下几点值得我国注册商标撤销制度借鉴:1。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有权依职权直接处理符合撤销理由的注册商标。韩国商标法虽然没有这样的规定,但很明显,知识产权局的法官可以作为公益代表申请撤销有异议的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标法中,商标局在整个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无条件地位于当事人个人的顶端。虽然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等相关机构应当服从对注册商标的处理,但当事人有权直接处理其注册商标。在韩国《商标法》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知识产权局没有依职权直接处理注册商标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知识产权局的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处于平行地位,即都是注册商标撤销申请人。韩国《商标法》中的这一规定无形中规范了解决异议申请的统一形式模式,也给予了商标所有人更多的救济。同时,注册机构和撤销机构的分离也有助于提高审判的公正性,更好地保护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2.韩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有四处对“非法律主体”的提及,并详细规定了撤销的理由、适用限制和法律效力。具体如下:一、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的外国人为“非法律主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将视为撤销注册商标的事由。这里的“非法定性”是指外国人在韩国没有住所或营业地,或者其所在国或惯常居住地国未与韩国签订协议或签订国际条约。另外,如果一个韩国人在某个国家不享有任何商标保护权,该国在韩国商标法的相关制度中也被视为非法主体。第二,非法继承人。第三,注册商标续展申请中的非法律主体是非商标所有人。第四,商品分类转换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注册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如果是继承人,应该是完成转移登记的一方。否则属于非法律主体。韩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一旦被撤销,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批准与被撤销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但如果因非法定主体提交的注册申请不合法而撤销之前的注册商标,则法定权利主体不受一年期限的限制。韩国《商标法》注册商标撤销制度中的这一规定可以更合理、更细致地保护法律主体的注册商标权利。一方面,只有法律主体提交的申请才有效,简化了异议程序,提高了审理效率;另一方面,非法主体提交的申请使商标所有人丧失商标权利,侵害了合法主体的权益。法律规定的法律主体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可以不受提出新申请的期限限制,享受法律规定的救济。3.韩国商标法中申请商标注册的“优先权”。根据韩国《商标法》的注册商标撤销制度,注册商标因连续三年未实际使用而被撤销的,申请撤销审理的申请人因撤销原因申请撤销的,可以在注册商标被撤销的一年期限届满后的三个月内,优先申请与先前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重新注册。香港、英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商标法相关制度都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因为如果给予因撤销而提出撤销试用的申请人优先申请机会,注册商标持有人与其他人之间会产生监督激励效应。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会为了保持原有的注册商标权利而搁置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而申请人会积极监督原权利人合法使用其注册商标以获得新的商标权。(杨雪) www.86sb.com/topic/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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