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修订征求意见 "声音"将可申请商标注册
2021-02-07 15:22:44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新事物申请商标注册的案例越来越多。与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相比,本草案增加了“声音”进行评论,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征求意见稿,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以下八类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的具体地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和种族歧视的;
(七)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误认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等特征;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将继续有效。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以下三类标志不得注册为商标:(1)只能是该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二)仅直接表述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三)其他缺乏鲜明特色的。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商标,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公众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网站: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系统,对草案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或致函北京市西城区平安里西街33号国务院法制办(邮编:100035),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征求意见”字样。如果你发电子邮件,请把你的评论发到:尚博@ chinalaw.gov.cn。(新华社记者宸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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