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草案强化公权力
2021-02-07 15:22:49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北京实用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主任程永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意见稿在商标法宗旨的价值取向上仍然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修改不够,强化行政管理的“公权色彩”依然明显。
缺陷1:
加强公共权力的立法目的
“‘加强商标管理’是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这种价值取向可以追溯到1963年国务院发布的《商标管理条例》,一直延续到这次修改。说明中国的商标立法还是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程永顺说。
程永顺认为,立法目的是强化商标法的管理功能,而不是突出商标保护的核心价值。著作权法,专利法等。,都涉及社会秩序的管理,但不把管理作为立法目的。
程永顺指出,管理是手段,不是立法目的。这种想法势必会严重影响商标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和法律修订中的制度设置。
缺陷2:
“商标专用权”的表述有问题
“‘商标专用权’是未解决的遗留问题”。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司司长李顺德认为,意见稿中将商标权替换为“商标专用权”存在逻辑错误。
他说,商标权是一系列权利,包括商标使用权、禁止权、标记权、续展权、处分权和商标异议权。“商标专用权”其实是商标禁止权的另一种表现。然而,虽然禁止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但它绝不是商标权的全部。
缺陷3: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没有区别
商标权的撤销和无效是商标权终止的原因。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都明确区分了撤销和无效制度。但是意见稿没有区分清楚。“这是个大问题。”李顺德说。
商标权的撤销,是指商标权产生后,商标主管机关作出撤销商标注册的决定,因各种原因使商标权失去继续保护的依据。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前有效。撤销的原因通常是由于不使用商标或不规范使用商标造成的。
商标权的无效是指商标权因其在商标权取得上的缺陷而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可撤销事由发生在商标权取得后,被撤销的商标权在撤销后无效。无效原因存在于商标权取得时,被宣告无效的商标权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两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李顺德指出,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意见稿要分清,表达清楚。
专家认为,商标法应该彻底修改。每次改版都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根本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如果可能的话,应该“大修”,即按照市场经济和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要求,全面修改目的、结构和内容,以产生一部结构科学合理、逻辑严谨、概念清晰准确、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的商标法。(记者姚)
www.86sb.com/topic/1.html www.86sb.com/topic/3.html www.86sb.com/topic/4.html www.86sb.com/topic/5.html www.86sb.com/topic/6.html www.86sb.com/topic/7.html www.86sb.com/topic/8.html www.86sb.com/topic/9.html www.86sb.com/topic/10.html www.86sb.com/topic/12.html www.86sb.com/topic/11.html www.86sb.com/topic/2.html
上一篇:未来内蒙古包头将建商标文化园
下一篇:中学生商标知识竞赛地理标志征文活动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