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在商标申请中的作用
2021-02-07 15:29:45
一会儿,直奔主题!
案例1:
甲方:天天顺,2005年成立的洗涤剂化工公司。2008年和2010年,与深圳王杰签订《注册商标许可合同》,获得“JLW捷利旺”独家许可权。2010年,通过申请获得注册商标“李杰”。
乙方:南丰集团,1996年成立的化工公司。自2002年以来,该公司一直在自己的“洁力王”系列洗衣粉包装袋上使用含有本案商标的艺术品。
南丰先下手为强,天天起诉,起诉他侵犯其作品的复制发行权。同年,天顺还起诉南丰集团侵犯其商标权。
最终两起诉讼都以南丰胜诉而告终。而且,两个官司的核心是一样的。
天顺虽然拥有商标权,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比南丰集团更早获得并使用所涉及的商标。即天顺商标侵犯了南丰集团版权。
案例2:
甲方:2002年,苏向商标局申请了11种厕所的商标“samit SUMMIT and Figure”。
乙方:新珍珠公司此时拥有19个瓷砖等类别中的驰名商标“samit SUMMIT and Figure”,并已对该商标图案进行了版权备案。
双方与商标局、商评委闹僵,商评委打官司。不管成功与否,最高人民法院都杜绝了这件事。闹剧以新珍珠公司的胜利而告终。
这种情况下,最纠结的一点就是新珍珠版权登记证上注明的创作完成时间。
苏某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此局提出异议,但双方均无法就此证明提供相反证据。
另一方面,新珍珠公司提供了报纸报道自己作品的证据,从而证明它对有争议的商标标识拥有在先版权。
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我们说的商标权和著作权,都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和手段。本质上没有高低之分。但知识产权强调的是先到先得,但不一定是商标或版权先来。
说到图形和其他设计领域,两者是有重叠的。商标的证明是单一的,谁先注册谁就拥有。此时,版权的归属,以及版权确认的时间,往往成为解决这些商标纠纷的关键点。
往往著作权的备案总是被忽视,事后证明和确认权利非常困难,使得很多商标纠纷变得极其凌乱。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规体例,证据来源于政府认证的证书更有说服力。
那么,当作品完成后,立即进行版权备案是当务之急。所以,当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图案,或者商标设计很有型的时候,要有意识。做好版权备案工作,一是防患于未然,有朝一日驴出羊群,侵害你的权益;两者,版权和商标权的结合,给一个人的知识产权多了一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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