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和零售、超市是什么关系?
2021-02-07 15:29:57
原标题:张月梅商标|销售(为他人)服务与零售、超市有什么关系?答案是没关系
我看到很多商标业内人士宣传,注册商标的申请必须包括第35类的促销(为他人)、商品展示、广告等服务。这真的有必要吗?
有多少公司真正在提供促销服务?我真的不知道。
但我敢肯定,很多企业和商标从业者都把第35类促销(对别人来说)当成了和零售、超市一样的服务。
然而,这种观点似乎越来越行不通。
这个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被撤销的案例就是这个问题的典型说明。
被撤销的商标“WANSE”被指定用于第35类促销(为他人)、商品展示、广告及其他服务。
在商标被撤销三年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在规定的三年内已经在批准使用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但是,我不打算讨论证据,我只想用这个案例来说明销售(为他人)服务与零售、超市的关系。
我直接抄了判决书里我想介绍的重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WANSE”在商标法意义上已被使用,但《商标注册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服务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商业企业的经营或管理”或“帮助工商企业经营活动或职能的管理”,特别是排除了以销售商品为主要职能的企业,即商业企业的活动。
因此,《商标注册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35类中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和零食批发”,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此类。这种“为他人销售”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咨询、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因此,商标所有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有争议的商标“WANSE”已经在核准的服务中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
结果当然是商标“WANSE”在第35类促销(为他人)、商品展示、广告等服务中被撤销。
看到这个判断,重点是“替别人卖”和商场超市没有关系。
更重要的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正在试行这一标准。
当然,这一判决表明法院也支持这一观点。
我个人同意这个判决中的推理。是的,理论上商场超市不属于第35类服务,和“为别人卖”不是一个服务。
而在我自己做的下一个裁决中,也可能是这样表述的。我必须按照统一的审判标准审理案件,我必须服从法院的判决。
问题是在我们的商标注册不接受零售服务的现实下,如何保护大街小巷的商场超市的商标。
我真的不知道,也没法回答。
我只知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们把零售中使用的商标看作是在为“为他人销售”服务。我个人认定“沃尔玛”是“为他人销售”服务中的知名商标。
大家都知道沃尔玛到处都是超市。
但懂法理的人也知道,超市真的不属于销售(为他人服务)。
作为执法者,我必须是一个法人,但是作为一个想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执法者,我真的很头疼,因为我不知道如何保护超市和零售服务的商标。
我发现,说到同类产品,我只能说出一个事实,但问题总是数不胜数。
真心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