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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讲法:废弃先申请原则改造商标注册制度

2021-02-07 15:30:18

商标注册制度是我国商标法中的一项一贯制度。但这种制度存在商标“抢注”和“囤积”的弊端。有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应改变目前通过注册取得商标权的模式,明确规定注册不是取得商标权的基础。而是应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采用使用制度的国家的做法,引入“实际使用”或“故意使用”作为获得商标权的依据。

笔者认为,商标注册制度不可轻易否定。首先,只要是采用商标注册制度的国家,注册本身就是获得商标权的途径。其次,“实际使用”或“预期使用”属于采用使用制度国家的商标法规定,如美国、加拿大等。除非我国商标法完全从收养登记制度转向使用制度,否则这种参照本身不仅不科学,甚至会导致我国商标法商标取得制度的混乱。

因此,在改革上述弊端的前提下,应坚持商标注册制度。我们可以在初步审批公告的基础上,坚持归责原则和拟用权不可转让原则,改革相应的制度,即先申请后放弃原则、禁止转让未使用的注册商标制度和用户在公示前不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制度,根除商标“抢注”和“囤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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