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 京东商标遭撤销
2021-02-07 15:31:17
JD.COM京东1951253号及其商标
近日,集团首席执行官刘在商标圈大放厥词——许多文章如“JD。COM商标被撤销,刘被“捅”或“拔”了京东。COM商标被刘撤销,也就放心了”在网上进行了筛选。然而,该事件本身与刘敬东没有直接关系,而是源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级法院)的一份判决书。前不久,北京市高级法院对香河县长城石化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河长城公司)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
据了解,香河长城公司于2001年5月11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指定服务类别为第35类促销(为他人)服务。2011年6月14日,商标局受理了申以连续三年未使用该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该商标的申请。经审查,商标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香河长城公司不服商标局的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原因是其在规定期限内宣传推广复审商标转让,事实上实现了营销效果,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复审商标继续有效。香河长城公司向商事估价委员会提供的主要证据包括:证人王受公司委托画有复审商标的墙壁广告的证言、墙壁广告照片、销售发票及付款凭证、购货发票及付款凭证、公司参展发票及广告发票。
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祥和长城公司在2008年6月14日至2011年6月13日期间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和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的商标标识、复审商标使用的商品和复审商标的使用者,包括商标注册人本人和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其他人;在许可他人的情况下,应当能够证明许可关系的存在。本案中,香河长城公司提交的一系列证据虽然经过公证,但时间和复审商标均未显示,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支持,因此难以认定其在规定期限内销售(为他人服务)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复审商标。因此,2013年12月16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150031号决定,决定撤销复审商标。
香河长城公司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违反商事估价委员会的裁决。随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裁定香河长城公司的诉讼被驳回。香河长城公司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和商事估价委员会第150031号裁定。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新《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50031号裁定是在此之前,故本案适用旧《商标法》。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停止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本规定的立法目的是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督促商标所有人履行继续使用义务,而不是惩罚商标所有人。因此,在商业活动中,公开、合法、真实地使用商标标识,表明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式,都是商标的使用方式。
具体到本案,香河长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没有显示时间,也没有显示复审商标,也没有显示指定服务类别。因此,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仅网站上的证人证言和截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销售(为他人)服务中的商业用途。据此,北京市高级法院维持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原判,驳回了香河长城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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