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裁定可口可乐瓶子形状缺乏商标显著性
2021-02-07 15:35:41
欧盟普通法院裁定,饮料制造商可口可乐公司生产的瓶子形状不重要,没有注册为商标。
2月24日,欧盟总法院第8庭裁定,总部位于亚特兰大的可口可乐公司注册的曲线瓶没有区别于市场上其他瓶子的显著特征。
在可口可乐公司诉欧盟内部市场调查局(OHIM)一案的判决中,卢森堡欧盟普通法院称,申请注册的金属、玻璃和塑料瓶的共同体商标没有标志性的窄槽“没有显著特征”
欧盟普通法院驳回诉讼请求,责令原告支付费用,解释说申请的logo是由几个要素组成的,但每个要素在商标申请中都是常用的。
法院说:“众所周知,瓶子的下半部分可以有很大的差异。然而,一般来说,这些差异不允许大众消费者推断相关商品的商业来源。”
法院承认OHIM上诉委员会2014年的裁决,称轻微弯曲的瓶子“不能让消费者判断商品的商业来源”。
法院称,普通消费者首先感知包装,然后只将其视为容器的一种形式。
由容器构成的立体商标并不显著,除非相关普通消费者无需仔细检查或比较,无需要求特别注意,即可将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分开来。这些普通消费者具有合理的观察能力、合理的知识背景和行为上的合理谨慎。
法院的结论是:“只有当一个标志完全不同于行业习惯或惯例,并因此能够实现其引导源头的功能时,该标志才具有显著的特征。”
金&伍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知识产权部负责人大卫·罗斯(David Rose)表示:“欧盟普通法院认为,可口可乐的曲线瓶没有凹槽,与市场上的普通瓶没有区别。此外,尽管可口可乐的销售额很高,广告投入也很大,但法院仍然认为该标志在欧盟并不重要。”
他进一步表示:“最近,一系列试图保护形状商标的案件已经败诉,这些案件大多适用于食品和饮料领域,这似乎表明容器和包装作为商标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他总结道:“显然,保护设计在很多情况下是可行的。但涉及到商标,鉴于法院的限制性策略,商标持有人只能继续在包装设计上下功夫,引导大众消费者认同其产品的相关包装造型属于品牌。”
背景
可口可乐于2011年申请将其塑料、玻璃和金属瓶设计作为欧盟的注册商标。可口可乐认为这是其标志性瓶子(凹槽曲线瓶)的自然演变,其饮料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可。
2013年1月,OHIM驳回了注册申请,称相关商品上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
原告提起上诉,但2014年3月,OHIM第二上诉委员会驳回了该动议,同意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并指出“几乎没有使用后显著性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