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两国对商号权与商标权冲突解决方式等额差异
2021-02-07 15:39:36
知识产权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地域性,即各国对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有专门的规定,而美国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因此中美两国对商号权利和商标权的冲突有不同的解决方案。
美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及解决方案:
美国商标法1052规定,可以在主注册簿上注册的商标;共同注册[第二条]任何能够区分申请人的商品和他人的商品的商标,不得因其性质而被拒绝在主注册簿上注册,除非该商标─...(d)含有已经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与在美国已经被他人使用过但尚未被放弃的商标或者商号非常相似的商标,以至于在申请人指定的相关商品上使用时容易造成混淆或者误解或者欺骗的;如局长在限制其使用方式、使用地点或所使用的商品的情况下,决定同一或类似商标由超过一人连续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
很明显,美国不会保护后来申请的商标,如果和以前的商标名称混淆的话。
我国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定及解决途径:
最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实施)第五十八条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商号,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旧商标法也类似,在先权利包括名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7)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资金;(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必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12月1日)第五条有关。经营者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名称,导致他人误认为自己是他人商品的;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的企业名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商业使用的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的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