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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可否排斥在先使用商标?【2015商标注册资讯】

2021-02-07 15:41:52

【/s2/】尚彪指南:【/s2/】近日,据尚笑介绍,2008年成立、在北京拥有4家门店的北京尚达尼美发中心(以下简称“尚达尼中心”)一直在使用商标注册“尚达尼造型”的门和招牌。突然被前员工家属谭女士起诉,要求中心取缔“尚达尼”二字,赔偿各种损失。

山大尼中心于2008年1月11日获批成立。随后,四家店铺相继开业。山大尼中心的四个店面都是做美发生意的,四个店面的门头和路边招牌都是使用“山大尼造型”的商标注册。

【//】2010年10月至2011年2月,谭女士的丈夫邵先生在尚丹妮中心工作。

2012年8月16日,谭女士申请商丹尼商标注册。2014年1月,经商标局核准,谭女士在第44个服务商标中注册了“尚丹妮”字样的商标,包括医疗按摩、美容美发、理发店、保健、化妆师、香薰、动物喂养、园林设计、眼镜店、卫生设备租赁等。商标注册期限为2014年1月14日至2024年1月13日。

谭女士称,尚丹妮中心未经其许可使用了尚丹妮的商标,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她要求尚丹妮中心立即停止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尚丹妮的文字,销毁带有尚丹妮文字的产品宣传资料和店铺招牌,停止使用尚丹妮进行网上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18.5万元、律师费1万元、公证费5000元。

尚丹妮中心辩称,是尚丹妮商标和品牌名称的在先所有人,经过持续推广,享有良好的声誉和一定的影响力。谭女士并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她是该中心前员工的情人,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故请求法院驳回谭女士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自2008年山大尼中心成立以来,山大尼一直作为商业标识使用,可以界定为长期使用后的商标使用,即构成未注册商标。山大尼中心虽然没有注册商标,但根据其网络推广的事实,可以确认其使用山大尼作为商标在一定范围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同时,法院指出,商丹妮中心使用商丹妮商标注册不得超出本案范围,谭灿女士还要求商丹妮中心在使用所涉及的商标时附上鲜明的标识,以区分服务来源。

【/s2/】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谭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分析]

修订后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修订后的《商标法》第59条第3款是我国《商标法》首次确立商标优先购买权规则。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商标注册人之前已经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用户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的显著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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