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不再是荣誉评比
2021-02-07 15:44:04
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重新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规定了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使用期限、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根据这些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于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首先明确了驰名商标是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商标标识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使用相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参与分销渠道的相关人员等。
与旧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性质。围绕新《商标法》突出的“规范程序”的修订目标和驰名商标“案件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新规定对各种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例如,新规定明确,当事人按照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当事人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部门应当核实投诉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经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简而言之,从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认定请求)、案件审理、认定(决定、裁定或答辩)到案件办理,说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按照案件办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SAIC商标局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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