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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不再是荣誉评比

2021-02-07 15:44:04

“2013年4月17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自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该规定尚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等。”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有关负责人指出。

201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商标法》重新确立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明确了驰名商标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规定了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权利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保护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认知程度、使用期限、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以及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记录。根据这些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于7月3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首先明确了驰名商标是相关公众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商标标识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使用相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销售者以及参与分销渠道的相关人员等。

与旧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相比,新修订的条例突出了案件处理的法律性质。围绕新《商标法》突出的“规范程序”的修订目标和驰名商标“案件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新规定对各种程序的要求进行了梳理和完善。例如,新规定明确,当事人按照规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请求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商标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处理;当事人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工商部门应当核实投诉材料,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经初步核实符合要求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工商部门提交驰名商标认定请求书和案件材料副本。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简而言之,从认定保护请求、案件受理(认定请求)、案件审理、认定(决定、裁定或答辩)到案件办理,说明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基于案件办理的需要,按照案件办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实维护驰名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SAIC商标局的相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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