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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知识产权维权广泛被企业采用

2021-02-07 15:44:53

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品牌意识的逐步加强,企业因商标而维权的案例日益增多,商标异议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维权方式已越来越广泛地被企业采用。

然而,近年来,由于商标异议制度的立法不完善,恶意商标异议现象严重,商标异议已成为商标不正当竞争的合法手段。

据了解,在2001年《商标法》修改前,商标异议案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并作出最终裁定。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在保留异议审查程序的基础上增加了司法救济程序。也就是说,目前商标异议首先由商标局进行审查裁定。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不服异议审查决定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也可以经过一审和二审。

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张表示,由于行政二审和司法二审四级审理终审制度的程序过于复杂,能够提出商标异议的主体和理由过于宽泛,商标异议案件的审理周期过长,严重影响商标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一些商业竞争对手利用这一制度的缺陷来拖延申请人的商标注册时间,或者尽可能长时间地使用与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避免可能的侵权责任,并提出异议和延长批准时间。有的人甚至恶意提出商标异议,以撤销异议程序为条件向异议人索要高额费用。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中国企业平均寿命只有3年左右,而商标异议期(包括异议审查和行政诉讼)可能长达7年。一些企业合法持有的商标长期处于待确认的不稳定状态,给权利人和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了很大的困扰。简化商标认定程序,完善商标异议制度,已成为《商标法》修订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新《商标法》重新设定了商标异议处理程序,以进一步提高商标注册的效率,更好地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商标局决定核准注册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布该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对不予注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样,在商标局驳回商标异议并核准商标注册时,可以省去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审查和诉讼程序,尽快确立商标权,同时通过商标无效程序保障异议人的进一步救济权。”张表示,这种做法符合TRIPs协议。

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2-5条,双方在异议和撤销程序中作出的行政决定应接受司法或准司法审查。但是,在异议不成立或者行政撤销不成立的情况下,只要程序依据可以在无效诉讼中处理,就没有义务为决定提供司法审查。“也就是说,如果异议不成立,就没有必要提供审查行政决定的机会,只要提出这种程序的依据可以成为程序无效的理由。”张对说道。

但在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专家周看来,新的商标异议制度是一把双刃剑,稍有偏颇,将切向物权人。因为新《商标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无效宣告前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没有追溯效力。作出并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处理决定和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这样,在商标无效程序中,即使被质疑后获准注册的商标实际上违反了新《商标法》的规定,恶意商标注册人仍然可以通过主张商标专用权获得不正当利益,从而损害对手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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