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2021-02-07 15:45:24
有人担心“商标版权”的保护理念,认为这样会导致商标权保护和版权保护的冲突。原因是:
第一,“商标著作权”的保护会导致各类相应商标的保护。具体来说,任何一种商标都有一定的注册类别和范围,因此只能防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类别中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其他人仍然可以在远离其注册范围的商品类别中注册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但是一旦他们的商标被认定为构成作品,禁止他人注册的范围就可以扩大到所有商品类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第二,“商标著作权”的保护会导致“连续三年中止的商标可以撤销”的规定流于形式。这一规定的初衷是为了防止原商标持有人不合理地囤积或垄断其他经营者可以有效利用的商标资源。但在“商标著作权”的保护模式下,即使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因未被使用而被撤销,也会以其享有的著作权为由禁止他人继续使用,使得商标法的这一规定流于形式。
第三,“商标著作权”的保护属于不合理的多重保护。在实践中,有一种代表性的观点,商标标识一旦构成作品,其作为商标的使用意味着权利人选择了一定的权利保护路径,如果再次主张著作权,则构成“多重保护”。
事实上,作者认为商标著作权并不一定导致与著作权的冲突。
首先,“商标著作权”的保护不会导致实质上的各种保护或影响商标撤销制度。对于一个图形(包括纯文字的组合),它必须同时具备至少两个构成商标和作品的要素:
一,这个图形具有显著性,这是图形构成商标的基本条件;第二,这个图形具有制作性要素,这是图形构成作品的基本条件。一般而言,一个图形的制作性程度越高,其固有显著性一般也越高。根据商标标识制作性要素的多寡,此类标识可分为两类:制作性较高的商标标识和制作性较低的商标转让流程。可制造性低的商标标记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占商标的绝大多数,一般由简单的字母或数字组成。这是因为过于复杂的商标意味着强烈的意义,但却违背了商标发挥来源指示功能的机制。因为,虽然复杂的商标有足够的意义,不会与其他商品混淆,但由于消费者难以记忆,无法起到标明商品产地的作用。比如将“KFRB 35gw/(35570)FNB”B4注册为商标的内在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消费者很难记住这个商标,导致无法建立商标与产品来源之间的联系。因此,过于复杂的商标图文组合并不具备人们所期望的优势。实际上,大多数商标仍然是由简单的文字和图形组成的。对于这种工艺性极低的简单商标,文字、图形及其形状大多属于常见领域的范畴。即使它们被承认为作品,其保护范围也仅限于个别生产要素。一般只能禁止他人以100%复制的形式使用,但稍加改动后不能阻止他人在不同商品类别中使用。它们的保护明显不同于驰名商标。因此,即使这类商标受到各种保护,也只是形式上的,不会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商标公共资源。
对于少数制作精良的商标,由于上述原因,过于复杂会使该标识具有高度显著性但不适合作为商标使用,因为标识的高显著性并不等于标识的高知名度,在该商标通过使用成为驰名商标之前几乎不会对其他经营者造成影响,因为其他经营者除非恶意复制该商标,否则一般很难设计出基本相同的商标,不会对他人合理获取商标资源造成实质性的不便。
同理,“商标著作权”的保护也不会导致“连续三年中止的商标可以撤销”的规定流于形式。由于这一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商标所有人不合理地闲置商标资源,无论是简单商标标识中相对较小的生产要素,还是复杂商标标识中复杂要素和排列的存在,都不会对其他经营者获取商标资源产生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也不妨碍“已连续三年停产的商标可以撤销”的规范目的。
其次,“商标著作权”属于双重保护,但知识产权多重保护本身是合理的。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有不同的客体,互不交叉。例如,就由图案和文字组成的贴纸而言,设计保护图案和文字组合相同或相似的贴纸产品的设计;著作权保护由图案线条和文字组合构成的抽象作品。商标法保护由图案、文字构成的标志与产品来源(而不是商标标志本身)之间的方向性关系。可见,外观设计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权的保护对象是截然不同的。虽然由于权利客体载体的复杂性,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的知识产权可能在同一权利客体载体(标签)上共存,但必须注意的是,除了设计必须与产品相结合,从而与标签本身紧密结合之外,作品与商标和载体的关系相对松散,载体仅起展示作用。换句话说,作品和商标应该被理解为没有产品载体而存在的抽象图形组合。既然权利是基于不同的客体,就不再存在重复保护权利的问题。所以,“商标著作权”虽然属于双重保护,但不是重复保护或过度保护。
所以,商标标识只要符合作品的最低制作要求,就可以构成作品,构成作品的标准要一视同仁。
然而,必须指出,即使它们都是作品,不同的作品之间仍然有高水平和低水平的生产力。当作品用于商业领域时,这种区分对保护范围有决定性影响。具体来说,可制造性低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其构成基本相同或完全相同,才能成立在先著作权侵权。换句话说,由于可制造性低的商标标识中可制造性元素的含量较少,除非大部分被复制使用,否则很难认定侵权。对于生产率高的商标,只要实质上相似,也可能构成侵犯在先著作权。这是因为,如果作品具有很高的生产力,那么保护的范围就比较大,既保护了相同的作品,也保护了相似的作品,这就类似于商标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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