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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iWatch商标的中国难题及解决之道

2021-02-07 15:47:07

随着iPhone在市场中的表现日趋被三星抢去风头,苹果又将目光投向了穿戴式智能设备领域,智能手表iWatch将可能是其继iPhone之后又一款引领世界的“革命性”产品。为对这款产品上市扫清法律障碍,苹果最近开始在世界各地注册“iWatch”商标。

据媒体报道,苹果公司已在日本、墨西哥、俄罗斯、台湾省等中国各地申请注册“iWatch”商标。作为苹果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中国大陆不应被苹果忽视。尤其是中国大陆经历了6000万美元买iPad商标的教训之后,苹果更应该吸取过去的教训。但这一次,苹果似乎在中国遇到了商标问题。

首先,iWatch商标在中国注册遇到困难

据媒体报道,“iWatch”商标已在中国注册,但注册人不是苹果。其实说“iWatch”这个商标在中国注册是不准确的。苹果智能手表iWatch涉及的主要商品类别有9类和14类。笔者通过中国商标网发现,9类中有3条“iWatch”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其中一条是秦怡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被驳回复审后被宣告无效。另外两家申请人深圳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网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正在异议审查中,最终能否注册仍不得而知;在第14类中,有4个“iWatch”商标注册申请记录,其中3个商标无效,另有1个被驳回复审。因此,目前还没有“iWatch”商标在中国商标局有效注册。

这种情况下,苹果的“iWatch”商标会在中国注册吗?否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虽然没有“iWatch”商标实际注册,但仍有两个商标在异议审查中,不能排除这两个商标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审查后已获准注册;此外,在第9类中有先前注册的商标“eWatch”和“iWatching”,在第14类中有“i'am watch”。苹果的“iWatch”商标与这些之前注册的商标类似,产品之间存在重叠或相似。因此,苹果的“iWatch”商标很可能会因为注册过程中这些在先商标的存在而被国家商标局驳回。第二,苹果的“iWatch”商标本身意义有限,“Watch”这个词有“watch”的意思。在智能手表上使用“iWatch”商标时,很可能会因为《商标法》第11条而被驳回。该条规定“只有产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只有直接标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的,除非“使用”,否则不得注册为商标。获得了显著的特征并且易于识别。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苹果的“iWatch”实体产品并没有上市,更谈不上“过关”

一方面有在先注册的商标,另一方面商标本身存在缺陷,附在商标上的产品尚未上市。因此,苹果在中国成功注册“iWatch”商标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这是继“iPad”商标之后,苹果在中国遇到的又一个商标问题。

二、问题的根源——苹果的I品牌战略

苹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与其品牌战略有关,“我品牌”战略是苹果品牌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iPod,iTouch到iPhone,iPad,现在的iWatch。此外,还有很多以“i+产品或服务名称”命名的产品或服务品牌,如iTunes、iWork、iCloud、iPhoto、iDVD等。,可以说是苹果品牌战略的一大特色。

这种品牌战略有很大的优势:与时尚的电子信息产品相关,便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便于品牌推广和宣传,有利于品牌维护和管理,容易形成“苹果特色”。但苹果统一的“I-brand”策略也容易带来弊端。就像《小和我是成功的我是失败的》一样,我这个品牌带来了很大的好处,但也有一些弊端,比如意义低,商标注册难,容易被人蹲着或者模仿。

在全球申请商标注册的过程中,苹果的I品牌遇到了很多障碍,以至于iPhone、iPad等商标在一些国家或地区无法注册,甚至在美国面临被美国专利商标局驳回的问题。此外,由于苹果的广泛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及“我”品牌的传统连续性,其商标很容易被各国其他厂商或个人注册或被他人模仿,导致许多与苹果无关的“我”品牌,这不仅打破了苹果“我”品牌的排他性特征,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其“我”品牌。

第三,可行解

既然苹果在中国注册“iWatch”商标面临困难,是否意味着苹果不能在中国获得“iWatch”商标?显然不是“非黑即白”那么简单。以苹果的强大实力,相信还是有很多方法可以拿到一个商标的,就像“不可能的任务”成功完成一样。在此,笔者提供以下自己认为可行的解决方案,以引起他人更多的关注。

一、照常申请注册“iWatch”商标。虽然有几个“iWatch”商标已经提前申请注册,但尚未取得商标注册证,这意味着苹果还有机会。相比于商标注册的低成本,苹果可以多次申请注册,依靠其使用获得商标的突出性。即使被驳回,也可以提交复审申请,走“申请-驳回-复审-重新申请”的道路。

二是通过许可购买或使用在先商标。如果“iWatch”商标的商标专有权无法通过正常注册渠道获得,苹果可以考虑通过购买将所有相关商标转移到苹果名下,就像苹果与汉王、唯冠之前的交易一样。或者,苹果可以在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后,与相关公司协商独家使用该商标的许可。

第三,撤销以前注册的商标。苹果一方面可以照常申请注册“iWatch”商标,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申请撤销相关商标三年,这将对相关公司获得更多的谈判优势造成一定的压力。

据笔者调查,台湾省汉服公司在第九类“相机、显示器(电脑硬件)、数码录音机”等商品中注册的第5136428号商标“iWatching”已申请撤销三年,2013年4月3日。不知道是不是苹果做的。

第四,改名字。如果以上方法都达不到目的,而苹果又不想放弃中国市场(其实苹果也不能放弃中国市场),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改名。虽然这样会破坏苹果统一的“I-brand”战略,但因为I-brand只是苹果的产品品牌,其企业品牌APPLE仍会标注在相关产品上,其品牌价值仍可凸显。所以,更改产品名称也是不得已而为之。毕竟市场才是王道。

四.《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及其启示

通过iPhone和iPad在全球商标注册和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障碍,以及如今“iWatch”商标在中国面临的问题,相信会给苹果带来一些启示,反思其“我品牌”战略的得失以及在知识产权保护实践中面临的挑战,并做出一定的战略调整。苹果虽然不能完全改变“我品牌”战略,但至少会更加注重品牌商标注册的预警和保护。

相反,苹果的I品牌在注册过程中的体验也会给“非苹果”人士带来启示,提醒他们注意挖掘“I品牌”商标的注册市场,先在各行各业注册I品牌系列商标,在未来可能的市场交易中获取利益。当然,涉及恶意抢注商标的问题很多。

事实上,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确立了商标注册申请不得与他人预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原则,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但没有相应的处罚条款。目前正在进行的《商标法》第三次修订特别关注这个问题,将增加有针对性的规制条款。《商标法》(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增加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发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的,可以在商标核准注册前撤销初审公告。

该条赋予商标局依职权主动撤销初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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