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石:争议茅台商标
2021-02-07 15:49:01
如果说挑起“国酒茅台”商标纠纷的都是重量级选手(五粮液(000858,古吧),汾酒等。),那么茅台集团与“荣和燃宅”的商标之争,显然是实力悬殊、涉嫌同家竞争的对抗。
事实上,茅台集团与茅台镇其他500多家酒厂之间也广泛发生了与“融和燃宅”类似的商标纠纷。之所以称之为实力悬殊,是因为现在的茅台集团无论是产值还是利润,都是茅台镇其他酒厂总数的近100倍;据说有同家竞争之嫌,主要是指茅台集团与“荣和燃宅”(猫王)、“成毅燃宅”(华茂)、“恒兴燃宅”(来茂)有“不唯理,亦乱”的历史渊源。而猫王、华茂、来茂(合称三毛)由于其生产规模和历史渊源,自然成为茅台集团对茅台镇中小酒厂发起的商标大战的重点和难点。
1952年,在当时公私合营的趋势下,茅台镇的三家酒厂“猫王”、“华茂”、“来茂”合并为“国家茅台酒厂”。正是这段嵌入了特定时代特征的历史导致了茅台集团与三毛的商标纠纷,既合法又合理。
诚然,纯粹从“法理”来说,“三毛”最有可能是法律诉讼中的败诉方,因为“三毛”的资产和品牌名称在私人和私人双方合资期间已经明确转让,现行法律对此没有追溯效力,所以茅台集团对“三毛”的商标围剿在形式上是完全合法的。或许正因为如此,今年年初,国家商标局赋予了茅台集团“来茂”商标的优先权和专有权,这意味着如果“来茂”商标正式颁发给茅台集团,来茂酒厂目前的生产经营将是违法的。
但如果超越形式法理,从更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会觉得茅台集团太残忍,太不合理,把三毛的商标圈起来。第一,当时公私合营对私有资产的补偿明显过低,不一定是当时资产所有者完全自愿的行为;第二,因为个性很强的老字号商标根本不回应其后继者的情感诉求,有可能消解商标所蕴含的文化内涵。
这样看来,就构成了茅台集团商标权保护的“困境”。虽然可以赢得法理,但会失去理性,过于附和理性而失去利益。
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在商标无形资产日益受到关注的情况下,许多老品牌的商标纠纷都涉及到上述“困境”。纠纷一方是公私合营后既成事实的商标所有人,另一方是充满家族历史的家族继承人——除了茅台和三毛的商标大战。如2002年,吴的后人与吴眼镜公司在公私合营后的“围绕”,又如2010年,黄在广州的“三多选”后人与国有三多选文具店的商标纠纷;此外,去年广药和加多宝爆发的“王老记”商标拉锯战,也有引起王老记关注的人...
虽然在法制化程度越来越高的今天,商标纠纷各方都应该服从最终的司法判决,也应该遵守“法律不容异己”的法治原则。但是,同时也要客观地看待历史,分析历史。现行法律虽然没有追溯效力,但相关史实不能删减。对于很多老字号商标来说,无论公私合营时资产所有者是否完全愿意,当时约定的“定息”政策很少按照约定的额度和期限公平对待资产所有者。改革开放后,虽然国家鼓励原工商企业实行这项政策,但公私合营企业的资产显然是国有的,但对资产的原所有者几乎没有任何补偿。
客观来说,老字号商标纠纷的裁决根本没有考虑到特定历史造成的不公平,不仅不合理,而且违反了1954年法律规定的“保护资本主义对生产资料和其他资本的所有权”。
追溯茅台集团与茅台镇其他中小型酒厂的商标纠纷,很多中小型酒厂认为假冒茅台商标的行为应该严厉打击。但三毛现有商标(猫王、华茂、来茂)不应该被彻底消灭,而应该结合历史赋予一定的使用权。对于许多仍处于争议阶段的老式商标,应建立统一的筛选机制。如果公私合营期间未按照约定的政策给予资产所有者,应对继承人进行相应的补偿,以彻底明确合理的债务,拓宽空进行纯粹的法律判断。
上一篇:中国驰名商标喜来健,对关爱老人公益事业从未放弃
下一篇:德城抓品牌促经济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