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10家商户被茅台公司告了
2021-02-07 15:49:15
本报报道,温州10家商家因店铺门面装修标注“贵州茅台集团”字样被茅台公司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温州鹿城法院获悉,茅台公司认为其商标权受到侵犯,要求每个商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多万元,共计160万元。
店门写着“贵州茅台”
温州10家商户被告
从去年6月至今年10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公司”)的十起民事申诉。
根据投诉,茅台公司认为温州当地10家商家私自使用茅台公司商标“贵州茅台”、“文字标志”、“茅台、图案”作为门饰,侵犯了茅台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责令商家立即拆除门,并在当地各大媒体上公开向茅台公司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共计160万元。
最近鹿城法院已经开庭审理此类案件。
至于茅台公司的说法,商家想不通为什么不能在店门口打出“贵州茅台”的字样,因为他们卖的酒都是从正规渠道获得,合法经销,进货的时候和代理商签协议。
茅台公司和商家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最后,经鹿城法院调解,6家商家与茅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各赔偿茅台公司数万元,并同意从店铺装修中去除“贵州茅台集团”字样。其余4起案件仍在审理中。
使用注册商标
你必须获得商标所有人的许可
鹿城法院负责这些案件的法官表示,在这批案件中,商家不理解的一点是,茅台瓶上标注的注册商标和商家店铺使用“贵州茅台”字样标识和“茅台与图案”是两回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规定: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作为名称或者装饰,误导公众,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一般来说,销售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意味着在商家店铺的装修中获得该商品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商家从代理商那里购买商品,但只获得了销售茅台的权利。商家店铺装修使用“贵州茅台”字样标志和“茅台及图案”,实际上是未经茅台公司许可使用茅台公司注册商标。
法官提醒,商家在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时,必须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否则容易构成侵权。
我们的记者宣璐
我们的记者在温州苗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