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各国姓名注册商标规定 美国单纯姓氏不可注册商标
2021-02-07 15:50:03
一鸣惊人的著名篮球运动员,在全世界的球迷中引发了“林疯狂”的热潮,也在大洋彼岸的中国掀起了一股商标为“”的疯狂抢注浪潮。截至目前,他的名字已被注册为299个商标,覆盖各行各业。而刚刚结束的奥运会也让一些人嗅到了“名商标”的商机。可怜的“丹琳”不幸成了猪饲料;那漂亮的“叶”已经成了内衣;灵巧的“陈”变成了冰淇淋。
这让人在哭笑不得的尴尬中无奈的感叹。2001年修订的我国《商标法》规定,允许以个人名义注册商标,持有人有权自由转让和变更商标。把名人名字冲进商标是一块诱人的蛋糕,商业价值不可估量。其他国家也遇到过类似的尴尬事。他们是如何用法律来规范这种行为的?
美国:简单的姓氏不能注册为商标
在美国,对个人姓名的保护非常严格。早在187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商标法》第70条规定,禁止将人名、公司名注册为商标。但进入20世纪后,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的条件有所放宽。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判例法,辅以少量成文法,使得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姓氏商标权的保护差异很大。一些判决认为名称不能注册为商标;还有人保护后用户的姓名权,认为后用户在商业中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是神圣的、绝对的、基本的、固有的自然权利,不能转让;有些判决甚至更进一步,认为这个姓名权是财产权。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简单的姓氏不能注册为商标,除非姓氏已经衍生出其他含义,如麦当劳和肯德基。
2008年,被共和党提名为副总统候选人的莎拉·佩林的一句话,被某媒体曲解为免费广告。另一方面,她只是抓住了商业机会,将自己定位为政治选举信息的提供者和政治网站的运营商,并向联邦政府申请注册她的名字商标。然而,美国上诉法院的建议使联邦政府不愿通过这一登记。
日本:名人去世50年后才能登记姓名
在日本,名字通常不作为商标注册。日本《商标法》第3条第1款第4项规定,仅由共同姓氏表示的标记或者共同使用方式的名称构成的商标不能注册,除非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姓氏标记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首先,如果该名称与特定人的业务密切相关并得到广泛认可,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比如日本NHK电视台将2008年播出的历史剧《都记》的名字注册为商标,商品领域包括钥匙扣、文具、食品、零食、饮料、酒。该剧拍摄地鹿儿岛县的许多当地酒厂也想注册这个名字,但因为NHK带头,他们没能做到。其次,根据日本《商标法》第3条的规定,本田、丰田、铃木等在实践中使用多年并得到广泛认可的名称,也可以注册为商标。此外,日本《商标法》第4条规定,名人的名字只有在他死后50年才能注册为商标,如明治维新时代的改革家坂本龙马和最后一位幕府将军德川庆喜。另外,考虑到同名同姓的情况,注册人在注册前必须征得同名同姓人的同意,但这种可能性很低。
法国:允许将姓氏注册为商标
法国《知识产权法》第711-1条规定,商标或服务商标是指可以用文字描述以区分自然人或法人的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因此,法国法律允许将姓氏注册为商标。
法国商人经常把自己的姓氏或名字注册为商标,通过商业运作来推销自己的思想和产品,国家早就颁布法律对其进行规范和保护。世界级品牌卡地亚、克里斯汀·迪奥、路易·威登都是法国名字商业化的成功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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