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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国外知名企业在中国的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

2021-02-07 15:50:10

近日,一中院民五庭审结了上诉人法国轩尼诗公司与被上诉人昌黎县金海葡萄酒业有限公司、李国飞、郭子若、原审被告上海光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上诉案。法国轩尼诗公司是世界著名葡萄酒生产商,其于1995年注册设立“法国轩尼诗公司北京代表处”,并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该名称从事商业活动,且于1980年至2006年期间陆续注册了“轩尼诗”中英文、“斧头图形”及扁平葫芦型酒瓶立体商标。2011年4月,法国轩尼诗公司以金海公司等未经许可,在生产、销售的葡萄酒产品上使用““Hennessypt”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在红酒产品上标示“法国轩尼诗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中英文企业名称等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浦东法院判决:光力公司赔偿4万元并消除影响;金海公司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金海公司、神风公司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金海公司、神风公司共同赔偿46万元。法国轩尼诗公司不服,以原审未判决李国飞、郭子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而向一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李国飞、郭子若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的主要争议是李与郭子洛是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李、郭子洛和金海公司对涉及的酒类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共同的接触,并进行了一定的分工。轩尼诗公司实际上是由金海公司、李、、郭子洛为了实施所涉及的侵权行为而设立的。公司成立后,除李、、郭子洛以公司名义在销售本案涉及的酒类产品外,无其他经营活动。因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李、郭子洛与金海公司、神丰公司有共同侵权故意,应当承担共同侵权民事责任。原审认定李、郭子洛的行为是申丰公司的职务行为,因此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公司承担,这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经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纠正。据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金海公司、李、郭子洛变更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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