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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未使用 蜡笔小新商标遭撤销

2021-02-07 15:51:29

中国广播网北京3月13日电(记者孙颖通讯员常明)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蜡笔小新服装公司的诉讼,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蜡笔小新商标的决定。

已故日本漫画家臼井仪人创作的卡通人物《蜡笔小新》因其顽皮的童心形象而深受儿童和粉丝的喜爱。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蜡笔小新漫画形象及汉字商标诉讼案举行庭审。原告江苏蜡笔小新服装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其蜡笔小新图形和文字标志,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

蜡笔肖鑫图形和文字标志于1996年1月9日由广州一家光学公司申请,并于1997年6月21日注册。被批准的产品是衣服、婴儿衣服和其他产品。2004年5月18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响水市府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府公司)。2010年5月24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给蜡笔小新公司。

2004年2月25日,一家名为国际电影公司的公司声称是《蜡笔小新》的作者,相关权利人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该公司以江苏蜡笔新产服装有限公司蜡笔新产图形和文字标志已连续三年停产为由,请求撤销该商标。2005年9月,商标局决定该商标继续有效,但国际电影公司不予受理,并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被申请人市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复审商标在规定期限内使用了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因此撤销蜡笔肖鑫图形和文字标记。

随后,蜡笔小新公司针对TRAB的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连续三年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中止的举证责任由争议商标的注册人承担,用于证明争议商标连续三年未中止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表明所使用的争议商标,表明其在指定商品上使用过,表明使用日期,证明争议商标确实用于商业活动。

本案中,商标所有人应当举证证明该商标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用于商业用途。但商标复审过程中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商标的使用,因此原告的相关诉讼理由是没有根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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