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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登记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的冲突

2021-02-07 15:52:58

在先注册的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的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S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华南诉上海海国通/【/k0/】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s2/]

裁判要领

虽然较早注册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较晚注册的商标类似,但只要合理使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

法律案件的事实

2000年5月18日,上海海阔天空洗浴娱乐有限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卢湾分局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为洗浴、餐饮、桑拿、茶室。2007年12月19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公司更名为上海海阔天空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阔天空),经营范围同上。通过长期的运营,上海海阔天空在上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经营场所的招牌、横幅广告上标明“海阔天空”字样,其提供的浴衣、代金券、广告单等物品上标明其企业为“海阔天空酒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发的1794655号《商标注册证》载明,该商标由图形和“海阔天空”字样组成。经批准的服务项目有茶馆、酒吧、蒸气浴、餐馆等。注册人是张华南。该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6月20日。湖南海阔天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华南,成立于2005年8月10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于2007年1月30日变更为湖南海阔天空生态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海阔天空)。其经营范围是茶叶种植、加工及茶叶加工牲畜、水产品养殖、销售等。

张华南注册商标已在湖南省海阔天空的茶馆、咖啡馆使用,获得湖南省著名商标荣誉,在湖南省有一定知名度。张华南在上海没有营业场所。

张华南认为上海海阔天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责令上海海阔天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人民币30万元。

裁判

经审理,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认为,上海海阔天空企业名称的注册时间早于张华南商标的注册时间。上海海阔天空股东申请将“上海海阔天空洗浴娱乐有限公司”作为其所设立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存在主观过错。上海海阔天空在营业场所内外和服务范围内使用“海阔天空”字样,是企业名称中字号的正常使用。同时,上海海阔天空在上海同行业中享有一定的口碑和知名度,而张华南在上海没有营业场所。上海海阔天空使用其品牌名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其服务来源的误解。法院拒绝支持张华南的主张。

张华南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论和分析

企业名称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由于属于不同的注册制度,企业名称权容易与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冲突。本案涉及的问题是,上海海阔天/【/k0/】在其经营的招牌、横幅广告、洗浴服务用具上使用其注册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海阔天/【/k0/】”,是否构成对张华南后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虽然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在与企业商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容易引起有关公众误认的,视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但这里所指的企业商号是指后来注册的企业的商号。但本案涉及的上海海阔天空商标注册时间先于张华南。当注册商标权与注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法院应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混淆的原则。诚信原则要求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设立和行使必须是诚信的。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解决知识产权冲突最基本的原则,它要求任何知识产权的取得都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为前提。这一原则也体现在我国的立法中。例如,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以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解决商标和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处理商标和企业名称混淆案件,应当适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同时,意见第七条规定在先权利人可以在商标注册或者企业名称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避免两种权利的混淆。根据本案,上海海阔天空于2000年5月注册,张华南的商标“海阔天空”于2002年5月核准注册。当上海海阔天空注册“海阔天空”作为经营名称并在经营场所使用时,张华南的商标“海阔天空”并未注册,但上海海阔天空设立并使用了“海阔天/[/k0”同时,上海海阔天空“海阔天空”和张的专有权因此,禁止混淆原则要求商标所有人和企业名称所有人在行使权利时,不得使相关公众误解冲突双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这种情况下,上海海阔天空的营业场所在上海,通过多年的经营活动,在上海享有相当的知名度。虽然张华南的商标“海阔天空”被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但张华南在上海没有经营场所,上海海阔天空在湖南省没有经营场所。洗浴餐饮业的特点决定了其地域性。因此,上海海阔天空使用其品牌名称“海阔天空”不会对相关公众的服务来源造成混淆。综上所述,法院有充分合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保护上海海阔天空享有的合法权益。

本案第一案:(2010)鲁珉三(治)子楚第9号,(2010)胡艺吴忠民(治)中字第86号

案例作者: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杨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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