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标权定论 法院裁定归三联集团所有
2021-02-07 15:53:02
《国家商报》记者了解到,固特异、三联商贸有限公司诉三联集团商标纠纷案已于昨日(6月23日)在济南中院审结。法院驳回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认定“三联”商标属于三联集团。2008年2月,国美通过山东龙脊道建设有限公司以5.4亿元以上的价格获得三联集团持有的天龙八部2700万股,取代三联集团成为三联商贸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此后围绕“三联”的品牌之争从未停止。据悉,2003年三联集团对郑进行战略重组时,双方签订了《商标许可合同》。三联集团授权郑使用“三联”商标,但有两个前提条件:1 .许可人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商标所有人;2.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最大股东,积极支持被许可人的发展。郑重组成功后更名为“三联商贸有限公司”。2008年,国美收购三联商社后,三联集团要求“收回”该商标。三联集团认为,前提条件是“许可人是被许可人的最大股东”,而国美认为,商标使用权是上市公司重组的必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商标,重组可能无法进行。2009年,三联商社起诉三联集团,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三联集团立即停止将“三联”商标转让给任何第三方,并责令三联集团将“三联”商标无偿转让给三联商社。据三联集团称,三联集团是“三联”服务商标的唯一合法所有人,国美接手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后连续开店,确实是在进行横向竞争,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继续使用“三联”服务商标是侵权行为。昨日,在国商报记者获得的终审判决中,法院认为三联集团与郑签订的商标使用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商标使用权在商标使用合同开始的第1条中有明确规定,签订合同的背景和目的在第2条中有明确规定,即三联集团是郑的最大股东。当三联集团失去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地位时,本案商标许可合同第二条的前提和基础不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被告三联集团并未将涉案商标不当转让给第三方,故驳回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