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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防行业最大商标争议案历时九年仍难结

2021-02-07 15:53:26

这是一起两次司法裁定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安防行业最大争议商标“艾礼富ALEPH及图”的案件,但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再一次作出同样的裁定,引发申请人第二轮上诉。现在,第二轮诉讼的一审已经审结完毕。上周五,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的判决。

对于本次二审一审判决,原告艾利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一点也不高兴:对方可以上诉。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次作出同样的决定,原告将起诉。2002年,它花了9年时间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争议。什么时候结案?还是很难说。

争议商标源自日本

有争议的商标是“阿利夫·阿莱夫和图”。

一轮又一轮,原告是同一个人,即2001年成立的阿里福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是香港阿里福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之一。除原告外,香港爱力福还于1991年在江苏省宝安、深圳和苏州设立了全资的爱力福子公司。香港艾利富公司是日本艾利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不同辈分的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法定代表人是Horinouchi Bao。

原告知识产权顾问、上海佳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袁思泉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在日本,阿里福公司成立于1935年,1981年更名为日本阿里福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传感器、继电器、安防等高科技产品制造商之一。同年,“ALEPH和TU”商标被日本专利局核准注册。目前,“ALEPH”英文和图形商标已在日本、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韩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国家以及台湾省和香港申请了商品名称和注册商标。

袁思泉说,1981年,台湾省成立了阿里福电子有限公司。公司负责人将“ALEPH”的音译与汉字相结合,此后,“ALIFU”出现在香港和mainland China的相关公司名称中。

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的理由无效

2002年5月21日,深圳市阿利福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倍金广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建刚获得的“阿利福ALEPH及图片”商标。

申请人表示:“阿利福ALEPH和地图”是申请人首先使用的企业名称和企业标志;“阿利夫·阿利夫和图”是在日本等国注册并使用多年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海南艾利富实业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无隶属关系,但注册了争议商标。此后,有争议的商标分别转让给上海安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北进广信科技有限公司,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自然人吴建刚,自1994年起在深圳市爱利福电子厂工作,1996年晋升为爱利福上海办事处首席代表,1998年离开爱利福。吴建刚作为阿里福公司的高级职员,知道“阿里福ALEPH、TU”商标属于深圳阿里福公司,擅自转让他人商标注册,损害了深圳阿里福公司的利益。

据了解,该争议商标是海南艾利福公司于1996年6月3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并于199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1060011,批准的产品为9类“电气防盗装置及防盗报警器”。

袁思泉说,海南艾利富实业有限公司只做了两件事:一是注册商标,二是转让,没有任何经营活动,虚假出资,虚假股东,虚假董事,虚假办公场所。

被申请人也有理由,称有争议的商标是其原创,称日本和英国的阿里福公司获得的注册证书中没有出现“阿里福”一词,批准使用的产品不包括“电子防盗装置和防盗报警器”。

2007年8月20日,商标评审委员会发布《关于商标争议的决定》第1060011号“阿利夫·阿莱夫和图”: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无效,争议商标维持不变。

法院决定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

原告深圳市爱利福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吴建刚为第三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的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商标“阿利福·阿列弗·图”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深圳爱利福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提前使用的名称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预先注册了深圳爱利福公司及其关联企业预先使用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2009年2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060011号《关于商标争议的决定:艾利福ALEPH与地图》;经裁定,被告的商业审查委员会将对第1060011号商标“Alifu ALEPH and Figure”作出新的裁定。受理案件的费用由被告负担100元。

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原审第三人吴建刚为上诉人。

经审理,北京市最高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因此,2009年7月8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一点上,原告赢得二审和终审是理所当然的,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该对有争议的商标做出新的裁决。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重新裁定与原裁定相似。”。袁思泉说。

原告赢得了第二次上诉

《法制日报》记者查看了商标评审委员会2009年12月21日做出的新裁定。申请人仍为深圳市艾利富电子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仍为上海北基广信科技有限公司吴建刚..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是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理由无效,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换句话说,有争议的商标仍然归吴建刚所有。

对于这一类似于第一次判决的新判决,原告深圳市爱利福电子公司再次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袁思泉说:“被告仍然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仍然是吴建刚。诉讼理由仍是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第1060011号“阿利夫与涂”的裁定。区别在于时间,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新裁定,在听取原被告和被告双方陈述的理由的基础上,认为被告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相矛盾,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深圳爱力福公司撤销被诉裁决的主张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就行政行为的种类而言,商标争议裁决属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申请作出的行政行为。争议裁决被撤销后,由于当事人的争议申请仍然存在,除非当事人撤回申请等法律情形导致争议程序终结,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当事人的争议申请作出新的争议裁决,否则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

今年4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第二次裁定:撤销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的新商标争议裁定第1060011号“Alifu ALEPH and Figure”。

袁思泉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被告可能再次上诉。如果TRAB第三次做出裁决,原告将再次上诉,就像前两次一样。有了这个循环,案子什么时候准备好?记者周芬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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