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语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2021-02-20 09:24:49
申请商标注册的广告语言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相关公众容易认定商标第20689817号“我要学去”(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为广告语言,不具有显著特征,快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使用后在指定服务中获得显著特征。据此,法院最终驳回快步公司的上诉,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据了解,快步公司于2013年10月注册成立,旗下有“我想学”、“快学棒”、“艾”三个品牌。2016年7月,快步公司就该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该商标被指定用于培训、教育、学校(教育)、咨询(培训)等41种服务。
[/s2/】“潘多拉”商标持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已被[/s2/】
在起诉书中,丹麦潘多拉公司称,1999年,该公司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在原产国第14类商品上申请注册“潘多拉”商标,并申请指定的地域延伸保护。
随后,2008年3月,中文的潘多拉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正式注册,使用的商品是第14个贵金属商标。2010年,通过分销商的模式,逐渐从香港进入内地市场。15年,潘多拉上海珠宝有限公司在上海正式成立,并宣布进入市场。
丹麦潘多拉称,自2017年起,深圳潘多拉以“潘多拉”的名义发布珠宝产品内容,无论是通过企业网站还是微信官方账号,均构成侵权。另外,线下店铺的柜台、宣传册、收据、名片上印有“潘多拉”标志,侵犯了潘多拉在丹麦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潘多拉在丹麦的商标信誉很高,容易混淆观众的产品,认为其销售的产品来自丹麦潘多拉,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