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XINYU商标与哈宇鑫HAXINYU及图未构成近似商标
2021-02-20 09:25:50
申请人:深圳和欣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李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商标第22208579号“和新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会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与商标局引用的9927759号商标“哈羽鑫哈哈新宇、涂”和19935510号商标“和兴宇”相比,申请商标在文字构成和称呼上有明显区别,两者在市场上共存不易混淆相关公众,因此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我委员会决定如下:
商标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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