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得彩JDC及图不构成近似商标
2021-02-20 09:25:54
申请人:宋开江
委托代理人:四川标友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商标第22536058号“金德彩JDC及图”(以下简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用的“JDC”商标第6632258号和第5342126号(以下分别称为引用商标第1号和第2号)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得到明显增强,易于消费者识别。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许可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使用图片和合作协议的打印件。
我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公共马车;陆上、空水上或铁路机动车辆;诸如用于车辆的轮胎之类的货物,诸如被引用商标一批准使用的“公共汽车”,以及被引用商标二批准使用的“车辆轮胎”;自行车和其他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申请商标“金德彩JDC和图”完全包含引用商标1和2“JDC”,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两个被引用商标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一并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在同一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所申请的商标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可以与两个被引用的商标区分开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员会决定如下:
驳回被复审商品的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最迟在15日内将申诉副本抄送或另行书面通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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