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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 flying好轻功Haoqinggong+图形申请商标复审请求

2021-02-20 09:26:11

比较两个商标是否相似,不能仅仅停留在商标构成要素的孤立比较上,而应该做更全面的比较,每个商标是否有自己的鲜明特点,在相似的产品或服务中是否能被公众容易地识别和区分,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相似。但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在具体图形线条构成、整体外观、英语和拼音中的发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此外,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明显具有较强的显著特征,易于被公众识别和区分。

我国商标法立法的初衷是使消费者能够区分产品和服务,商标的作用是区分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根据《商标审查试行标准》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的整体外观特征不同,商标的含义和表达方式明显不同,显著特征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标的主题要素,不应判定为相互类似商标。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因此我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批准注册第21323007号商标。

三、申请人商标的具体用途及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人:浩清宫文化传媒(长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3)成立于2014年1月14日,注册资本210万元。是一家主要从事影视制作、摄影、文化、体育和娱乐活动、各类广告设计、广告制作、广告代理发布、图书、音像出租和销售等的综合性企业。现在成立4年多了,公司的员工都很努力,为公司和国家做出了更多的贡献。

我公司也是销售正版书的零售商(出版营业执照复印件见附件4)。为了丰富大众文化,陶冶情操,启迪智慧,我们书店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的需求。公司以“好飞、好员工、高效服务、客户满意”为口号,着力打造“好飞、好飞、好飞、好青工+图形”的品牌形象,为“好飞”品牌赢得了客户的良好口碑。

总之,申请人认为申请商标和被引用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标。申请人恳请你依法撤销驳回裁定,批准申请商标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他人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表示,申请人申请的“好飞、好轻、好青功+图形”商标完全符合《商标法》中的商标申请要求,应予核准注册。其具体含义与被引用商标明显不同,不会误导消费者。同时具有高度的辨识度、原创性和显著性。申请人认为所申请的商标“好飞、好轻、好青功+图形”符合商标注册申请原则,应予核准注册。与被引用商标“点商”相似,之前也有很多成功注册的案例(类似被引用商标的成功注册档案见附件5、6、7、8、9、10),更何况本案申请商标与被引用商标并不相似。申请人认为该商标申请不应被驳回,而应予以核准注册。

您好,经调查,该案于2018年3月2日因申请复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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