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
2021-02-20 09:26:13
如何认定一个驰名商标?以及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我们来看看Shangbiao.com带来的《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
中国著名商标是指经主管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
识别驰名商标的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在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经历了从“主动认定、集中管理”到“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转变。
新商标法颁布前,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每年都会根据具体标准,将部分现有商标评选为驰名商标,以防止可能出现的争议。这种主动识别可以提前为商标所有人提供法律保护。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立即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这样的方式既突出了行政机关的主动性,又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认证的公正性,使得一些厂商和企业很容易凭借驰名商标的认证来销售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而不是通过真正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市场推广来提高企业和产品的市场信誉。另外,驰名商标的主动认定也存在时间梯度和空的问题,即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侵权纠纷发生时不一定是驰名的,或者在侵权发生地不被认定为驰名的。
“被动保护,案件认定”的新认定原则是,商标确认或商标侵权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出示商标驰名证据,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驰名证据和法律规定,对纠纷涉及的商标进行认定,以保护驰名商标。这种保护只对本案有效,对第三方无效,对市场竞争对手也无效。在下一个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中,已经认定为驰名的记录只提供给相关主管部门作为参考,而不是作为永久通行证。商标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只能根据当时商标的知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和认定。这种认定方式并不排除行政机关的主动认定,而是强调被动认定,突出办案,强调根据当时商标在当地的知名度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新的认定方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及时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空解决了驰名商标法律地位与事实地位的矛盾,缓解了驰名商标的经纬问题;同时也符合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如下: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后公布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商标的,可以提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已被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保护的记录。受理的案件与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案件基本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该驰名商标并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该驰名商标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由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驰名商标认定可以公示吗
各地媒体对“驰名商标”的报道越来越激烈,引起了业内和业外的诸多批评。主要问题是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成为商家商业炒作的素材。“驰名商标”如果命名不正确,群众很难理解其真正含义。
“驰名商标”一词源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根据这一规定,只有政府主管部门有权认定"驰名商标"。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规定,其含义如下:
“驰名商标”是行政机关或法院根据实际纠纷案件当事人的申请认定的。只有在实际侵权发生,权益无法通过一般商标法律法规得到保护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者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经认定后,对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享有保护,非注册商标对相同或者相似的商品享有保护。
“驰名商标”是特定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的认定,不延伸到其他案件或情形,与各种“鉴定”活动无关。因此,笔者理解“驰名商标”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确立的法律状态,不能用于商业广告。
“驰名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盛誉。根据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驰名行业范围缩小为“相关公众”,即只有要求该品牌在与商标使用商品相关的人群中具有知名度,才能得到认可。这也是为什么有人认为“有些驰名商标以前没听说过”,但这些商标确实符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要求。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的复制、模仿和翻译,违背诚信,欺骗相关公众。因此,笔者认为,除了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确实是上述恶意行为外,只具有相对显著性的非原创文字或图形商标(如“长城”、“熊猫”)不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看来,有关部门应该加大商标法和驰名商标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多法少误导,引导企业和公众正确认识和理解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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