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概念
2021-02-20 09:26:15
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的表述,但对其概念或特征的理解往往基本一致。我们来看看上表带来的“驰名商标保护理念”。这可能是你所需要的。
驰名商标的保护理念
首先是驰名商标意识。驰名商标最重要的特点是知名度高,这是某些人所熟知的。其次,驰名商标的驰名范围。在空范围内,商标应该为某一地区的特定人群所知,也就是说,驰名商标不仅具有与一般商标相同的地域特征,而且由于产品极其广泛,公众对行业的关注有限,不需要为全体公众所知,只需为特定人群所知;在时间范围内,商标应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第三,是关于驰名商标的价值。这里的价值不是指驰名商标的含金量,而是指驰名商标的价值体现。驰名商标首先反映的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如商标的构成、商标的信誉以及可以用货币体现的商标价格等。驰名商标也是商品质量的价值体现。优质商品甚至最优质的商品不一定是驰名商标,但驰名商标绝对是质量好、信誉好的商品。
创作
关于驰名商标的构成要件,各国商标法不尽相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也有不同的看法。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了驰名商标的要件,但没有规定驰名商标的形式要件,这不仅给司法行政部门留下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空,而且在本质上也是一个难题。那么驰名商标一定要有正式要求吗?考虑到以下三个现实因素,驰名商标必须同时具备形式要素。首先,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必备要件或要素过于抽象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和把握;其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防止执法部门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维护良好的执法秩序;再次,确定形式要件可以保证驰名商标的相对稳定性,使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依。
如何处理实质要素和形式要素的关系?实质要件是驰名商标形成的事实条件,形式要件是驰名商标形成的法律条件,不能偏颇。如果过分强调实质要件,轻视甚至忽视形式要件,很容易导致法律秩序的混乱;反之,如果过分强调形式要件而不尊重实质要件,就会偏离驰名商标保护原则,走向程序主义或虚无主义。
将驰名商标保护条款纳入《商标法》,是我国法制发展的一大进步。但是,由于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仍然面临巨大挑战,尤其是国外驰名商标的保护略显被动。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执法部门,尤其是商标管理部门,对没有正式要求的高信誉商标,尤其是国外注册人,给予了充分的保护。另一方面,在期待法律法规出台的同时,也要认识到驰名商标保护不一定是万能的。毕竟只是对商标专有权保护制度的补充。最根本的是依靠现有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从而保护国内外注册商标的专有权。
企业名称属于商标权吗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看到一些品牌标志。有些很容易分辨哪些产品属于哪个公司。当然有些小东西不太好看,就是公司名称。很多人不明白,企业名称属于商标权吗?
企业名称不是商标权。他们很不一样。
商标专用权由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取得。其权利包括使用权和失能权。使用权是指权利人可以使用商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产品区分开来。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禁用权是指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另一方面,对其注册商标的擅自、非法使用可能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的,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店铺名称由申请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品牌名称是企业名称中唯一可以自行命名和设置的部分。它具有区别商品制造商或服务提供者的显著特征,显示了企业的商誉和社会形象。商品名称的所有人可以合法使用该商品名称,或者请求登记机关禁止同一辖区内的同行业企业使用该商品名称。
商号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平等独立的,权利的强弱没有区别。
当两种平等权利发生冲突时,一般认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来处理,而不是简单地根据商标权优先于商号权来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法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商标名称,容易使有关公众产生误解”即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解释为商标所有人行使禁止商标的权利设定了严格的条件:突出商标名称的使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
商标禁止权的限制是因为商标权只是一种有限的垄断权。商标的垄断权不是绝对的,不能认为注册为商标的文字成为商标所有人的私有财产。权利人不能凭借其专有权禁止他人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商品名称,也不能禁止他人合理使用该商品名称。只有当他人不当使用或依附在先商标在消费者眼中的影响力和商业信誉,从而损害或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时,商标所有人才能禁止他人使用字号。换句话说,只有当消费者对企业实体与品牌名称和商标分别指向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或可能产生混淆时,才有必要禁止使用品牌名称。如果不能混淆消费者,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认为这种使用商号的行为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如下:
1.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后公布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的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2.在商标管理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市(地)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送当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保护其商标的,可以提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已被中国有关主管机关保护的记录。受理的案件与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保护的案件基本具有相同的保护范围,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护记录的结论作出裁定或者处理。受理案件的保护范围与已被保护为驰名商标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不同意该驰名商标并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对该驰名商标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认定。
4.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企业名称登记,由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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