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2021-02-20 09:26:24
中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什么规定吗?有哪些法律规定?我们来看看上表带来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条例》。你可能需要。
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有哪些特殊保护,具体有哪些方面
1.我国法律对商标的保护是以注册原则为基础的,因此普通的未注册商标不能受到商标法的保护,驰名商标除外。甚至“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商标法保护。
2.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的时效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对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来说,如果对方注册是恶意的,则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驰名商标不要求在中国注册,也没有规定主张权利的期限。
3.当驰名商标与企业名称发生冲突时,只要驰名商标所有人认为其驰名商标被他人注册为企业名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可以向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主管机关必须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审查该企业名称是否属于“可能欺骗公众或者造成公众误解”的情形。
4.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对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专有权,而“注册中国驰名商标”不仅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服务享有专有权,而且对不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服务受法律保护。
5.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明确将“禁止使用”列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方式,加重了被禁止人的侵权责任。
如何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2001年和2002年生效的修订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使驰名商标不仅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而享有更大的保护,而且比普通商标享有更多的保护。此次修改将驰名商标的保护从部门规章层面提升到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大大加强了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申请注册的不同或者类似商品的商标是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造成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局长安庆虎解释说,这一规定是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核心条款或基本原则,从中可以看出以下几点:一、驰名商标分为“中国未注册驰名商标”和“中国注册驰名商标”两类。其次,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不注册”,一种是“不使用”。第三,以上两种形式保护的驰名商标应当具备以下前提条件:一是该驰名商标是申请注册商标或者通过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被他人使用的;第二,上述使用容易导致混淆或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知名商标持有人的利益。四、以上两种保护形式仅适用于“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的相同或者近似商品;对于“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它甚至适用于不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第五,我国的商标保护是以注册原则为基础的,所以不注册就不会获得专有权,即未经国家法律确认使用的商标所有权就不受法律保护,除驰名商标外,甚至“未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的特别保护;普通注册商标只能对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专有权,而“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对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享有专有权,而且对不同或者近似的商品或者服务受法律保护。可见,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远强于普通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于恶意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限制。”
本规定主要明确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时间。在注册商标争议程序中,普通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时间,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为限。对于驰名商标的所有人,如果对方注册是恶意的,不受5年的限制。这里不区分驰名商标是否在中国注册,对可以请求的时间没有最终限制。这使得在中国注册和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在这一过程中享有无限期的请求权,尽管这一请求权是有条件的。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第十三条“不予注册”的程序比较详细,规定:“根据《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和商标评审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相应的驰名商标认定,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商标注册。相关当事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对于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注册”体现为驳回注册申请,可以通过三个层次的程序提出,即: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异议程序;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异议审查程序;
3.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这三个程序环环相扣,后者必须以前者为基础。没有前者,就没有理由提出后者,也不能直接提出中间程序以外的下一个程序。下一个程序有权改变上一个程序的决定,商标局最终实行“不予注册”。此外,这三个程序在时间上也是有联系的,每个程序中都明确规定了主张权利的时限。超过期限,该权利即丧失,驰名商标所有人也是如此。
具体来说,第一,当事人发现他人申请注册并获得初审公告的商标构成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者翻译的,可以在商标局初审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不予注册”,同时提交证据证明其商标驰名,由商标局裁定;二、当事人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三、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是对《商标法》第十三条“禁止使用”程序的重要补充。规定“使用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当事人提出请求的,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被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停止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驰名商标,并收缴、销毁其商标标识;如果商标标识难以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就要一并收集销毁。”
以上是尚彪提供的《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条例》。com。希望大家能喜欢!
看过《中国驰名商标保护条例》的人也读到:
1。驰名商标保护规定
2。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3。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4。驰名商标的六大保护领域
5。如何保护中国驰名商标
6。驰名商标保护与普通商标保护的区别
7。如何保护驰名商标
8.2016申请中国驰名商标
9。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文件有哪些
10。驰名商标的形式
上一篇:专利技术转让合同书
下一篇:北京市驰名商标认定有哪些途径




